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軍事設施安全維護法民間犧牲補償

綜合津貼 全台

【內容簡介】

・本法規主要規範軍事設施安全維護,但其中第 15 條明訂了民間犧牲補償機制。若民眾因軍事機構執行安全檢查、強制驅離或其他必要措施,或軍事機構人員執行安全管制措施而遭受生命、身體或財產損失,可向相關軍事機構申請補償。此補償亦適用於因軍事人員依本法使用武器或器械導致第三方生命、身體或財產損失的情況。申請補償需在知悉損失後 2 年內提出,且最遲不得超過損失發生後 5 年。若損失發生有可歸責於受害者的情況,補償金可能減少或免除。對於軍事機構的補償決定有異議者,可依法提起訴願及行政訴訟。
・對象(須符合):任何公民因軍事機構執行安全檢查、強制驅離或軍事機構人員執行軍事設施安全管制措施而遭受生命、身體或財產的特定犧牲;任何第三方因指揮官、值星官、士官或衛哨兵依本法使用武器或器械而遭受生命、身體或財產的特定犧牲
・民間犧牲補償:因軍事設施安全檢查、強制驅離或軍事機構人員執行軍事設施安全管制措施,導致生命、身體或財產損失
・第三方損害補償:因指揮官、值星官、士官或衛哨兵依本法使用武器或器械,導致生命、身體或財產損失
・申請:向相關軍事機構提出補償申請
・對軍事機構的補償決定有異議者,可依法提起訴願及行政訴訟

【期間】

即日起(無公告截止)

資料來源:https://law.mnd.gov.tw/English/EngLawData.aspx?lsid=FL10269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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