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市政府農業局提供農民申請興建農舍的資格審查服務。這項服務旨在協助符合資格的農民,在其農業用地上合法興建農舍,以利農業經營。申請人必須是農業用地所有權人且已成年,並在高雄市設籍及取得土地滿 2 年,同時具備農民身分且有實際耕作紀錄。農舍的興建面積有嚴格限制,不得超過農地面積的 10 %,且所有農業設施與農舍合計不得超過農地總面積的 40 %。申請流程包括農業局的資格審查,並會同地政、都發、工務、水利、環保等單位進行會勘與審查,通過後核發興建資格函。
・對象(須符合):申請人為農業用地所有權人且已成年;申請人於高雄市土地取得及戶籍登記滿 2 年 (申請日往前推算連續 2 年);申請人具農民資格 (申請日前 30 日內農民健康保險或全民健康保險第三類被保險人投保證明擇一);申請人實際耕作該農地,並能檢附申請日往前 2 年之農業生產相關佐證資料 (每 0.1 公頃每年農產品銷售證明達 30,600 元為基數);申請人無自用農舍 (需檢附證明書及切結文件);申請農地未辦理休耕;申請農地需面臨道路 (政府鋪設或公所等機關養護之道路);農舍放流水排放需取得同意許可或搭排許可證明;申請農地上無未經申請而先行興建建物;申請農地實際積極從事農業耕作 (需檢附現況相片);申請興建農舍之農地地主應自任耕作
・對象(符合任一):農地面積大於 450 平方公尺 (89 年 1 月 28 日前登記之農地);農地面積大於 2,500 平方公尺 (89 年 1 月 28 日後登記之農地)
・興建農舍資格審查及核發資格函
・農舍用地面積:不得超過農地面積的 10 %
・農業經營用地面積:需大於或等於農地面積的 90 %
・各項農業設施總面積及農舍興建面積合計:不得超過農業用地面積的 40 %
・易淹水地區:農舍用地面積不得填土
・其他地區:農舍用地填土高度不得超過 40 公分 (特殊情形經審查小組審查通過後不在此限)
・申請:農民申請興建農舍資格審查 (農業局) → 辦理現勘並簽會審查小組單位 (地政局、都發局、工務局、水利局、環保局) 依權管法令審查 → 如符合發給興建農舍資格函,不符合者予以駁回
・📍830201 高雄市鳳山區光復路二段132號
・🕒週一至週五 上午 08:00 ~ 17:30
資料來源:https://agri.kcg.gov.tw/AgriculturaService/Use/Farmhouseapplicationinformation.ht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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