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農業部為協助農糧產業解決缺工問題,特訂定本要點,審查農糧工作雇主申請引進外籍移工的資格。本資格認定適用於從事蔬菜、花卉、種苗、果樹、雜糧、特用作物等栽培及設施農業相關體力工作的雇主,但不包括檳榔、荖藤及菸草等。符合資格的農民、農民團體或事業單位,可依規定檢附相關文件向農業部農糧署各區分署提出申請,經審查合格後,取得聘僱外籍移工的資格。
・對象(須符合):具備審查標準第五十六條附表十二所定農糧工作之雇主資格;申請之農糧工作類別為設施農業之溫網室蔬菜或溫網室果樹者,其溫網室應為農業部或農業部農糧署納入補助之型式(不包括水平棚架及果園防風網);申請人從事農糧工作之土地合法使用;申請人租用土地者,其租約效期應自申請日起達 3 年以上期間;申請人租用國有地、公營事業機構土地或小地主大專業農之租賃契約期限未達 3 年者,其契約須記載申請人具優先承租權或續租權,並於租賃契約續約或異動後主動提供新約備查;申請人所屬實際從事農糧產業工作且具有中華民國國籍之員工,於申請當月前 2 個月起算之前 1 年,每月之平均參加勞農保之人數
・對象(符合任一):申請人為農民,且具農民健康保險資格;申請人為農民,且不具農保資格,但本人全年實際出售農產品銷售金額達 250,000 元以上;申請人為農民,且不具農保資格,但本人全年出售農產品達 250,000 元以上,且投入農業生產資材達 150,000 元以上;申請人為農民團體或具備經營事實之事業單位
・申請引進外籍移工之雇主資格認定:經認定合格者,有效期間為發函日起 90 日
・申請:填具申請書及檢附相關文件,向農業部提出申請。收件者為農業部農糧署南區分署(以戶籍所在地縣市所轄之分署為受理單位,倘經營農地均不在戶籍縣市而集中座落於單一縣市者,則以該縣市所轄分署為受理單位)。
・📍701臺南市東區東門路一段320號 農業部農糧署南區分署
・申請人申請引進移工之工作場域變更,應報本部審查。
資料來源:https://agri.kcg.gov.tw/AgriculturaService/Work/Agriculturallabor/Agriculturalfoodfarmer.ht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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