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市政府社會局推出 115 年度身心障礙者社區式照顧服務支持計畫,旨在補助高雄市的法人、機構、團體或社區發展協會,以提供身心障礙者在地化、適性的社區照顧服務。這項計畫透過多種補助項目,支持服務據點的營運、專業人員的薪資、設施設備的建置與修繕、以及房屋租金等費用。目標是提升身心障礙者的生活品質與社會參與,同時減輕家庭照顧者的負擔。申請單位需提交詳細的計畫書及相關證明文件,經資格審查與內容評審後核定補助。
・對象(須符合):申請單位為法人、機構、團體或社區發展協會;服務人員任用資格符合「身心障礙者服務人員資格訓練及管理辦法」規定;業務、會務、財務健全且正常運作;無重複申請補助項目情事;以前年度無尚未核銷案件
・社區日間作業設施服務費:一般地區每據點最高補助 2,460,000 元
・社區日間作業設施服務費:設置於原住民區、離島及偏遠地區者,每據點最高補助 2,604,000 元
・社區日間作業設施社工員薪資:每據點最高補助 1 名專任社工員,每年最高補助 13.5 個月薪資(含年終獎金 1.5 個月)
・社區日間作業設施教保員薪資:每人每月最高補助 37,700 元,每年最高補助 13.5 個月薪資(含年終獎金 1.5 個月)
・社區日間作業設施據點營運費:每據點最高補助 200,000 元
・社區日間作業設施服務處遇費:每服務對象每月 1,000 元
・社區日間作業設施房屋租金及場地費:每作業設施每月最高補助 60,000 元
・日間照顧據點社工員薪資:每據點最高補助 1 名專任社工員,每年最高補助 13.5 個月薪資
・日間照顧據點教保員/生活服務員薪資:每據點最高補助 3 名專任教保員/生活服務員(須至少 1 位生活服務員)
・日間照顧據點教保員薪資:每人每月最高補助 37,700 元及 1.5 個月年終獎金
・日間照顧據點生活服務員薪資:每人每月最高補助 33,700 元及 1.5 個月年終獎金
・日間照顧據點營運費:每據點每年最高補助 150,000 元
・日間照顧據點營運費(有提供交通車接送):每據點每年最高補助 200,000 元
・日間照顧據點服務處遇費:每服務對象每月 2,000 元
・日間照顧據點房屋租金及場地費:每據點每月最高補助 60,000 元
・社區居住與生活服務據點基礎服務費(類型一,有提供假日服務):核定服務個案 4 名以內者每年補助 1,300,000 元
・社區居住與生活服務據點基礎服務費(類型一,有提供假日服務):核定服務個案每增加 1 名,每年增加補助 325,000 元
・社區居住與生活服務據點基礎服務費(類型二,未提供假日服務):核定服務個案 4 名以內者每年補助 900,000 元
・社區居住與生活服務據點基礎服務費(類型二,未提供假日服務):核定服務個案每增加 1 名,每年增加補助 225,000 元
・社區居住與生活服務房屋租金及場地費:每一居住單位每月最高補助 40,000 元
・社區居住與生活服務開辦設施設備及修繕費:每名個案補助 250,000 元
・社區居住與生活服務開辦設施設備及修繕費(設置於原住民區、離島及偏遠地區者):每名個案補助 300,000 元
・社區居住與生活服務充實設施設備及修繕費:每一服務據點每五年補助額度以 200,000 元為限
・社區居住與生活服務偏遠地區服務人員交通費:每日往返路程合計 30 公里以上每月補助 1,500 元
・社區居住與生活服務專案計畫管理費:最高補助經常門核定總經費(不含專案計畫管理費)之 10 %
・個案交通費:5 公里以上每人每月最高獎助 2,200 元
・專業服務費(社會工作人員起薪):38,898 元
・專業服務費(社工督導起薪):45,566 元
・專業服務費(年資加給):每年晉 1 階(增加 1,000 元),最高晉陞至第 7 階
・專業服務費(學歷加給):具碩士以上學歷增加 2,000 元
・專業服務費(執業執照加給):具社會工作師執業執照增加 4,000 元
・專業服務費(專科證書加給):具專科社會工作師證書增加 2,000 元
・專業服務費(執行風險業務等級加給):符合風險業務評估標準者增加 1,000 元
・申請:郵寄至高雄市苓雅區四維三路 2 號 9 樓「社會局身心障礙福利科」收,信封請註明申請「身心障礙者社區式照顧服務支持計畫」
・📍802721 高雄市苓雅區四維三路2號10樓
・🕒週一至週五 上午 08:00 ~ 12:00 下午 01:30 ~ 05:30
・申請資料未備齊者將予退件,需於通知期限內補齊;補助款應專款專用,不得挪用;不符合補助資格者將撤銷補助並追繳溢領款項;服務人員任用資格應符合「身心障礙者服務人員資格訓練及管理辦法」規定,並每年至少接受 20 小時以上身心障礙相關課程在職訓練;服務人員聘僱前應進行性侵害犯罪登記資料查閱查調作業;服務場地應符合 H-2 類組之建築物公共安全檢查合格(使用建物樓層未達 6 層者免附),並通過消防安全檢查;建築物應投保公共意外責任險;應訂有意見反應及申訴處理辦法;應建立定期督導制度,每月至少召開 1 次相關專業服務人員團體督導會議;接受本局不定期派員實地訪查、督導、考核或評鑑;籌備期間(核定補助後 2 個月內為限),每月需辦理至少 2 場次之宣導活動;每年至少應辦理 1 次消防逃生演習;每季檢送辦理情形季報表送本局備查;當年度 12 月 5 日前提交成果報告;變更或不續辦服務前 3 個月以書面通知本局
最高2,604,000元
通知日起至 2026/01/30
資料來源:https://socbu.kcg.gov.tw/index.php?prog=2&b_id=14&m_id=266&s_id=276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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