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政部為輔導合作事業組織健全發展,提升經營績效並增進弱勢族群生活福祉,提供合作社、儲蓄互助社、辦理合作事業推展的立案團體及公私立大專校院等組織申請補助。補助項目包含購置營運設施及辦公設備,每年最高可達 300,000 元;辦理合作教育訓練、研討、宣導及發行刊物,全國級及省級最高 500,000 元,直轄市、縣市級最高 300,000 元。另有鼓勵新社設立及扶植特定弱勢組成合作社的政策性補助。申請單位需符合相關營運、財務及考核要件,並備妥計畫申請表、登記證書、決算書表等文件提出申請。
・對象(須符合):合作社、儲蓄互助社、辦理合作事業推展之立案團體、辦理合作事業推廣之公私立大專校院,或其他經內政部依政策需要決定者;最近一年內無違反勞動相關法令受裁罰情事;合作社及儲蓄互助社需符合以下條件:;依合作社法、儲蓄互助社法及章程規定選舉理事及監事,並依規定召開各項法定會議,向主管機關報送各項會議紀錄有案;業務正常運作、財務健全(社員權益淨值不得為負數),並依相關規定於年終編製各項決算書類報告提報社員(社員代表)大會通過,報請主管機關備查有案;最近一年度考核經評列為乙等以上(新社補助不受此條件規範);最近三年內曾派員參加主管機關舉辦或補助、委託辦理之合作教育訓練;稽查未發現有重大缺失情事,或最近一年稽查之重大缺失已改善;立案團體需符合以下條件:;依人民團體法或其他相關法令及章程規定選舉選任職員,並依規定召開各項法定會議,向主管機關報送各項會議紀錄有案;業務正常運作、財務健全,並依規定編製各項法定書類報告,報請主管機關備查有案
・購置營運設施及設備、辦公設備:每年最高補助總金額 300,000 元(含辦公設備,辦公設備最高 100,000 元),例如桌上型電腦最高 25,000 元、筆記型電腦最高 15,000 元、影印機最高 20,000 元、印表機最高 4,000 元
・辦理合作教育訓練、研討、宣導、示範觀摩及發行刊物:全國級及省級每一活動場次或刊物最高補助 500,000 元
・辦理合作教育訓練、研討、宣導、示範觀摩及發行刊物:直轄市、縣(市)級每一活動場次或刊物最高補助 300,000 元
・政策性補助:辦理合作教育訓練、宣導、國際交流及國際合作事業相關節慶活動
・政策性補助:鼓勵新社設立之營運及辦公設施設備,以一次補助為限,每年最高補助總金額 200,000 元(其中辦公設施設備最高 100,000 元)
・政策性補助:鼓勵新社設立之營業場所租金,每月最高補助 8,000 元
・政策性補助:扶植由低收入戶、中高齡失業、婦女或視障者組成之合作社(成員達 80 %以上),視其需要專案核定
・政策性補助:健全合作事業體系、強化聯合社功能、加強社間合作、建立合作社品牌形象計畫、推廣儲蓄互助社運動、輔導原住民合作社計畫、辦理直轄市、縣(市)級合作教育訓練及其他經核定事項
・申請:全國級及省級之合作社、立案團體、大專校院向內政部提出申請;直轄市、縣(市)級之合作社、立案團體向直轄市、縣(市)政府提出申請;儲蓄互助社向中華民國儲蓄互助協會提出申請
・節能設施及設備為優先補助項目,需於計畫書內載明其節能等級並檢附相關佐證資料
最高500,000元
每年 6 月底前
資料來源:https://socbu.kcg.gov.tw/index.php?prog=2&b_id=26&m_id=109&s_id=49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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