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市政府社會局家庭暴力及性侵害防治中心提供性侵害被害人多項補助,旨在保障其權益並協助其復原。補助項目涵蓋醫療、心理復健、訴訟及律師費用、緊急生活扶助以及安置費用等。凡設籍高雄市或合法居留並實際居住於本市的性侵害被害人,經主管機關評估有實際需求者,皆可依規定申請。各項費用需在發生後 6 個月內提出申請,且不得重複領取其他政府機關性質相同的補助。
・對象(須符合):性侵害被害人;設籍高雄市,或非本國籍但合法居留且實際居住於高雄市者;經主管機關評估因遭受性侵害致有實際需求者
・醫療費用:同一事件每一被害人最高補助 5,000 元(特殊情況經評估確有必要者不在此限),包含掛號費、健保自付額、驗傷與採證費用、診斷證明書費、入住安置機構體檢費、經評估必要之人工流產、特殊醫療或藥品、毒藥物檢驗、住院病房差額及伙食費,以及未攜健保卡墊付之醫療費用
・非屬健保給付範圍之心理復健費用:個別心理諮商每小時最高補助 2,000 元;二人以上心理諮商每小時最高補助 2,400 元。同一事件每一被害人以 12 小時為限(經評估確有必要者得補助至 20 小時)
・訴訟費用:每案第一審最高補助 20,000 元;每案第二審及第三審最高各補助 30,000 元
・律師費用:偵查階段及每一審級每案委任律師費用最高各補助 50,000 元;律師諮詢費用每案最高補助 3,000 元;委任律師撰狀者每案每次最高補助 8,000 元。刑事案件每案最高補助 150,000 元;民事事件每案最高補助 100,000 元;併有刑事案件及民事事件者最高補助 150,000 元
・緊急生活扶助費用:以高雄市公告當年度每人每月最低生活費為準,最長不得逾 3 個月
・安置費用:依安置處所收費標準覈實補助。庇護安置於合法旅宿業者每次安置期間最長 14 日(經評估確有必要者得補助至 28 日);庇護安置於合法旅宿業以外之機構或其他處所者補助期間最長 3 個月(經評估確有必要者得補助至 6 個月)
・其他經主管機關評估認有補助必要之費用
・申請:郵寄或親送至高雄市政府社會局家庭暴力及性侵害防治中心
・📍802722高雄市苓雅區民權一路85號10樓
・本辦法自 2023/11/02 發布日施行
最高150,000元
各項費用發生後 6 個月內提出申請
資料來源:https://socbu.kcg.gov.tw/index.php?prog=2&b_id=11&m_id=94&s_id=2236&act=link
在福利通開啟互動版(搜尋更多福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