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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100,000元→高雄市家庭暴力被害人補助辦法

綜合津貼 高雄市

【內容簡介】

・高雄市政府社會局為保障家庭暴力被害人權益,依據家庭暴力防治法訂定本補助辦法。此辦法提供設籍高雄市或合法居留且實際居住於高雄市的家庭暴力被害人多項補助,包含緊急生活扶助、醫療、身心治療與諮商、訴訟及律師費用、安置、房屋租金及租屋衍生費用、子女生活費用、兒童托育費用等。申請人需經主管機關評估有實際需求,且部分補助項目設有家庭收入及財產限制。申請應於各項費用發生或事件發生後 6 個月內,備妥相關文件向高雄市政府社會局家庭暴力及性侵害防治中心提出。
・對象(須符合):經主管機關評估因遭受家庭暴力致有實際需求者
・對象(符合任一):設籍高雄市;非本國籍但合法居留且實際居住於高雄市者
・緊急生活扶助費用:以高雄市公告當年度每人每月最低生活費為準,最長補助 3 個月。申請此項需符合家庭總收入及家庭財產限制。
・醫療費用:依被害人實際支出覈實補助,最高補助 5,000 元。特殊情況經主管機關評估確有必要者,不在此限。補助項目包含掛號費、健保自付額、診斷證明書費用、入住安置機構體檢費用、其他經主管機關評估與家暴案件相關之必要費用,以及就診時未攜帶健保卡而墊付之醫療費用。
・非屬全民健康保險給付範圍之身心治療、諮商與輔導費用:依被害人實際支出覈實補助。由醫療院所治療者,依中央健康保險局及衛生主管機關相關醫療收費標準;由福利機關(構)、團體或專業人員提供諮商與輔導者,個別身心治療、諮商與輔導每小時最高補助 2,000 元,二人以上每小時最高補助 2,400 元。同一事件每一被害人以 12 小時為限,經主管機關評估確有必要者,得補助至 20 小時。申請此項需符合家庭總收入及家庭財產限制。
・訴訟費用及律師費用:依被害人實際支出覈實補助,最高補助 50,000 元。特殊情況經主管機關評估確有必要者,最高得補助 100,000 元。申請此項需符合家庭總收入及家庭財產限制。
・安置費用:指被害人及其隨行照顧者或親屬因家庭暴力事件經主管機關庇護安置於機構或其他處所所生之費用,依安置處所收費標準覈實補助。庇護安置於合法旅宿業者,每次安置期間最長 14 日,經主管機關評估確有必要者,得補助至 28 日。庇護安置於合法旅宿業以外之機構或其他處所者,補助期間最長 3 個月,經主管機關評估確有必要者,得補助至 6 個月。
・房屋租金及租屋衍生費用:依被害人實際支出覈實補助。房屋租金費用每月最高補助 5,000 元,最長補助 6 個月;被害人與親屬同住且每月租金超過 5,000 元者,每一親屬每月得增加補助 1,000 元,以增加補助 2,000 元為限。租屋衍生費用補助租賃期間第一個月因押租金或家居用品等所生之費用,不得逾 5,000 元。申請此項需符合家庭總收入及家庭財產限制,且被害人未與加害人共同居住並經主管機關評估有租屋需求者為限。
・子女生活費用:每月補助被害人每一子女當年度基本工資之十分之一,最長補助 6 個月。申請此項需符合家庭總收入及家庭財產限制,且被害人未與加害人共同居住並獨自撫養未成年子女者為限。
・兒童托育費用:依被害人之未成年子女或未成年之被害人實際支出覈實補助。托育費用每人每月最高補助 6,000 元,最長補助 6 個月。臨時托育費用每人最長補助 50 小時,每小時補助金額以當年度基本工資時薪計。申請此項需符合家庭總收入及家庭財產限制,且被害人未與加害人共同居住並獨自撫養未成年子女者為限。被害人為未成年者,不在此限。
・其他經主管機關評估認有補助必要之費用:依主管機關評估核定。申請此項需符合家庭總收入及家庭財產限制。
・申請:請以郵寄或親送至高雄市政府社會局家庭暴力及性侵害防治中心 (802722)高雄市苓雅區民權一路85號10樓
・📍802722高雄市苓雅區民權一路85號10樓
・申請期限依各項目規定起算後 6 個月內提出申請。兒童托育費用應優先申請其他政府機關補助或津貼,若其他補助或津貼低於本辦法之兒童托育費用補助標準者,得申請發給其差額。目睹家庭暴力兒童及少年申請緊急生活扶助、醫療費用、非屬健保給付範圍之身心治療、諮商與輔導費用,準用本辦法規定。

【金額/折扣】

最高100,000元

資料來源:https://socbu.kcg.gov.tw/index.php?prog=2&b_id=11&m_id=94&s_id=2237&act=lin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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