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政部役政署為確保替代役役男的就醫權益,訂定本作業規定,提供役男在服役期間因傷病就醫的醫療費用補助。補助範圍涵蓋全民健康保險法規規定應自行負擔的醫療費用、掛號費、診斷證明書費用,以及部分全民健康保險不給付但經醫師認定必須治療的醫療項目。對於因公傷病或退役後因公致身心障礙者,更提供較高額度的醫療技術費、手術費及復健治療費用補助。役男就醫後需在一定期限內檢附相關文件向權責單位或戶籍地公所申請核發。
・對象(須符合):替代役役男(含一般替代役於服役期間、研發及產業訓儲替代役於第一及第二階段期間);因公傷病退役或停役返鄉後,經全民健康保險醫事服務機構判定與服役期間因公所患之傷病有關聯而需醫治者;因公致身心障礙在法定領卹期間者
・國軍醫療院所就醫:依全民健康保險法規規定應自行負擔之醫療費用
・國軍醫療院所就醫:掛號費
・國軍醫療院所就醫:二份診斷證明書費用(不含兵役、訴訟用診斷證明書)
・國軍醫療院所就醫:病房費(軍職上士階級優免病房與無優免病房費之差額)
・國軍醫療院所就醫:全民健康保險法醫療保險不給付範圍中,經主治醫師認定必須進行醫療或繼續治療至痊癒之衛材費用及醫療費用(不含伙食費)
・國軍醫療院所以外之全民健康保險醫事服務機構就醫:依全民健康保險法規規定應自行負擔之醫療費用
・國軍醫療院所以外之全民健康保險醫事服務機構就醫:因公傷病就醫掛號費
・全民健康保險不給付範圍之醫療技術費:最高補助 4,000 元
・全民健康保險不給付範圍之醫師診察費:最高補助 1,000 元
・全民健康保險不給付範圍之手術費:最高補助 20,000 元(於全民健康保險法醫療保險給付範圍內已有替代給付治療方式者,最高補助 10,000 元)
・全民健康保險不給付範圍之因公傷病復健治療相關費用(除燒傷外):最高補助 10,000 元
・全民健康保險不給付範圍之屬燒傷因公傷病復健治療相關費用(一等):累計最高補助 800,000 元
・全民健康保險不給付範圍之屬燒傷因公傷病復健治療相關費用(二等):累計最高補助 600,000 元
・全民健康保險不給付範圍之屬燒傷因公傷病復健治療相關費用(三等):累計最高補助 400,000 元
・全民健康保險不給付範圍之屬燒傷因公傷病復健治療相關費用(重度機能障礙):累計最高補助 200,000 元
・全民健康保險不給付範圍之屬燒傷因公傷病復健治療相關費用(輕度機能障礙):累計最高補助 100,000 元
・全民健康保險不給付範圍之無保險病房時之上一等級病房費差額:補助日數以 2 日為限,每日最高補助 800 元
・全民健康保險不給付範圍之役男因公傷病就醫掛號費:全額補助
・申請:- 國軍醫療院所:由國軍醫療院所按月向役政署申請撥付
・- 部分補助項目申請期間為就醫後 3 個月內,特殊情形經役政署同意者不受此限
最高20,000元
資料來源:https://www.civil.taichung.gov.tw/91032/pos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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