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辦法旨在規範教育部如何獎勵及補助推展家庭教育的機關、機構、學校、法人及團體。符合資格的直轄市、縣(市)政府、社會教育機構、公私立大專校院及高級中等以下學校,以及全國性法人團體,可依教育部公告的規定與期程,申請經費補助或獎勵。補助經費以部分補助為原則,但特定活動可獲全額補助。獎勵方式包含公開表揚、頒發獎狀、獎座及獎勵金,獎勵金需專用於家庭教育人才培訓、志工與校務行政人員研習、教學研究及國內外交流觀摩等項目。
・對象(須符合):推展家庭教育之機關、機構、學校、法人及團體
・對象(符合任一):各直轄市、縣(市)政府;教育部所屬社會教育機構;國內公私立大專校院與國立及本部主管之私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全國性法人及團體
・補助經費:部分補助為原則,配合本部政策特殊需求辦理之活動得全額補助
・獎勵:公開表揚,頒發獎狀、獎座、獎勵金,或以其他方式獎勵
・獎勵金:運用於家庭教育人才培訓、志工與校務行政人員研習、教學研究及國內外交流觀摩為限
・申請:依本部公告之補助規定及期程,檢具相關文件向本部提出申請
・補助經費核給之審查基準包括計畫書內容之完整性、可行性、創新性、預期效益、經費編列及配置之合理性、妥適性,以及前一年度推展成效、家戶數、財力級次等;獎勵核給以推展家庭教育具有績效並經本部審查通過後為之
資料來源:https://edu.law.moe.gov.tw/LawContent.aspx?id=GL001948&kw=%e5%ae%b6%e5%ba%ad%e6%95%99%e8%82%b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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