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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10,000,000元→113年度交通部氫燃料電池大客車試辦運行計畫

財經金融 全台 期限 2026-12-31

【內容簡介】

・交通部推出氫燃料電池大客車試辦運行計畫,自 2024 年至 2026 年,旨在補助地方政府、客運業者及車輛業者組成的示範團隊,推動氫能大客車的營運與發展。每輛甲類大客車最高可獲 1,000 萬元補助,乙類大客車最高 800 萬元,另有每輛車 4 年共 160 萬元的營運補助。本計畫目標是累積氫能車輛營運經驗,提升民眾接受度,並建置基礎設施,扶植國內氫能產業鏈。
・對象(須符合):團隊應由地方政府、客運業者、車輛業者三方共同組成;團隊擇一單位代表提出申請;地方政府需負責協調整合試辦運行相關作業事宜,並確認有合於規定之加氫站(補充設施);客運業者需負責試辦運行營運;車輛業者需負責提供合格之氫燃料電池大客車;申請團隊需確認於試辦運行路線之起訖端點或適當距離內有合於規定之加氫站(補充設施),並可供應氫燃料電池大客車營運使用;申請團隊需提供適合試辦運行之市區公車、一般公路客運、國道客運或高鐵站至觀光景點接駁路線;車輛業者提供之氫燃料電池大客車需符合國內車輛安全檢測基準之國產或進口全新車輛,或相同車型已曾在國外登檢領照使用營運之進口全新車輛;氫燃料電池大客車應特別符合「氫燃料車輛整車安全防護」、「氫儲存系統」及「氫儲存系統組件」等 3 項安全法規;在在地完整檢測能量完成建立前,得以檢附於聯合國 1958 協定車輛經國外政府認可可執行 UN R134 法規之檢測機構出具之檢測報告替代車輛安全檢測基準檢測報告;相同車型已曾在國外登檢領照使用營運之進口氫燃料電池大客車,如有與國內大客車相關特別要求之安全法規要求不同者,得參照水陸兩用車輛提出另訂檢測基準之配套措施;市區公車應符合車輛安全檢測基準低地板大客車規格規定;一般公路客運、國道客運及高鐵站至觀光景點接駁路線車輛應符合車輛安全檢測基準載運輪椅使用者車輛規定;應比照現行電動大客車相關規定符合資通安全規範要求;加氫站(補充設施)若由建置/營運業者設立並銷售予不特定人者,需符合經濟部「加氫站銷售氫燃料經營許可管理辦法」及中央與地方相關規範;加氫站(補充設施)若由團隊內之客運業者自行建置並供給本案之氫燃料電池大客車補充氫氣使用,則須符合消防、土地、職業安全衛生等法規
・對象(符合任一):加氫站(補充設施)若由團隊內之客運業者自行建置並供給本案之氫燃料電池大客車補充氫氣使用,則須符合消防、土地、職業安全衛生等法規
・甲類大客車車輛補助:每輛最高 10,000,000 元
・乙類大客車車輛補助:每輛最高 8,000,000 元
・營運補助:每輛最多 4 年 1,600,000 元
・申請:透過公開徵選,由交通部邀集相關單位組成評選委員會進行審查
・- 本計畫原則優先補助至少 1 案以市區公車進行試辦運行

【金額/折扣】

最高10,000,000元

【期間】

2024/01/01 ~ 2026/12/31

資料來源:https://www.vscc.org.tw/Home/List/5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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