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北市政府為減輕低收入戶產婦的經濟負擔,提供生育及營養補助。設籍新北市的列冊低收入戶產婦,若於醫療院所分娩後,或妊娠滿三個月以上發生自然流產或死產(不含葡萄胎、子宮外孕及人工流產),皆可申請。每人每次可獲得 20,400 元補助,每年限申請一次。申請人需在分娩、流產或死產之日起三個月內,備妥相關文件向戶籍所在地的區公所提出申請。
・對象(須符合):設籍新北市的列冊低收入戶產婦;經衛生主管機關核准設立之醫療院所檢查;於產婦分娩後,或妊娠滿三個月以上自然流產或死產者
・生育及營養補助:每人每次 20,400 元,每年度以申請一次為限
・申請:向戶籍所在地之區公所提出申請
・📍(220242)新北市板橋區中山路1段161號
・🕒週一至週五 08:30 ~ 12:30 13:30 ~ 17:30 (國定假日除外)
・補助款由戶籍地區公所逕行撥入申請人指定帳戶
最高20,400元
於分娩、自然流產或死產之日起三個月內
資料來源:https://web.law.ntpc.gov.tw/Scripts/FLAWDAT0202.aspx?fcode=C00601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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