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北市政府提供急難救助,協助設籍並居住於新北市的市民,或流落新北市缺乏返鄉車資的非設籍市民,度過生活困境。救助項目包含喪葬、意外事故致死、意外傷害或罹患重病、生活救助及車資救助,補助金額依個案狀況及身分別(如低收入戶、中低收入戶、一般市民)而異,最高可達 500,000 元。此外,針對因公死亡的公務員遺屬,亦提供慰助金。申請人需在事實發生後 3 個月或 6 個月內,備妥相關文件向新北市政府社會局或戶籍所在地區公所提出申請。
・對象(須符合):設籍並居住新北市之市民(申請車資救助及遺屬慰助金者除外);非設籍新北市市民,流落新北市,缺乏車資返鄉者(限申請車資救助);本府公務員執行公務時,因不可預見之突發事故死亡者,其遺屬(限申請遺屬慰助金)
・對象(符合任一):戶內人口死亡無力殮葬;戶內人口發生意外事故致死;戶內人口遭受意外傷害或罹患重病,致生活陷於困境;負擔家庭主要生計責任者,失業、失蹤、應徵集召集入營服兵役或替代役現役、入獄服刑、因案羈押、依法拘禁或其他原因,無法工作致生活陷於困境;財產或存款帳戶因遭強制執行、凍結或其他原因未能及時運用,致生活陷於困境;已申請福利項目或保險給付,尚未核准期間生活陷於困境;其他遭遇重大變故,致生活陷於困境,經本府社會局或本市區公所訪視評估,認定確有救助需要
・喪葬救助(低收入戶):最高補助 30,000 元
・喪葬救助(一般市民):最高補助 20,000 元
・喪葬救助(非負擔家庭主要生計責任者死亡):最高補助 10,000 元
・意外事故致死救助(低收入戶):補助 500,000 元
・意外事故致死救助(中低收入戶):補助 300,000 元
・意外事故致死救助(一般市民):補助 150,000 元
・意外傷害或罹患重病救助:最高補助 20,000 元
・意外傷害或罹患重病救助(非負擔家庭主要生計責任者遭受意外傷害或罹患重病):最高補助 10,000 元
・生活救助:最高補助 10,000 元
・車資救助:補助返鄉所需鐵路乘車換票證,並得酌情補助餐費最高 100 元
・遺屬慰助金(因公死亡公務員遺屬):補助 500,000 元
・申請:急難救助(喪葬、意外傷害或罹患重病、生活救助)及意外事故致死救助,應向本局或戶籍所在地區公所提出申請。車資救助,應向本府聯合服務中心、區公所、區域社福中心或警察局提出申請。
・本局或區公所對通報或申請案件,應就其急難事由、家庭狀況、已領取之保險給付、社會福利救助、民間資源及個案需求等情形予以認定,並自備齊有關文件之日起 3 日內核定。意外事故致死救助之具領人順序為配偶、子女、父母、兄弟姐妹、祖父母。因災害事故致死者,若與本要點重複,以擇優領取為原則,不足部分補其差額。若與區公所以特有財源辦理之意外救助或意外保險規定重複時,區公所以意外救助金方式辦理者擇優領取;區公所以意外保險方式辦理者,優先領取意外保險,不足部分補其差額。若申請人提供不實資料、隱匿或拒絕提供資料、以詐欺或其他不正當方法取得救助金,應撤銷或廢止原行政處分,並命其返還領取之救助金。申請人如有其他福利需求,得由本局或區公所協助轉介申請其他相關福利補助或津貼,並得結合民間資源協助之。經本局或區公所核定救助後,生活仍陷於困境者,得由本局轉報衛生福利部予以救助。
最高500,000元
應於事實發生日起 3 個月內(喪葬、意外傷害或罹患重病、生活救助);應於死亡發生日(以相驗屍體證明書上所載日期或法院宣告死亡之日為準)起 6 個月內(意外事故致死救助、遺屬慰助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