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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150,000元→高雄市性侵害被害人補助辦法

綜合津貼 高雄市

【內容簡介】

・高雄市政府社會局為保障性侵害被害人權益,提供多項補助,包含醫療、心理復健、訴訟、律師、緊急生活扶助及安置費用。設籍高雄市或合法居留並實際居住於本市的性侵害被害人皆可申請。各項補助有不同的金額上限與申請期限,例如醫療費用最高補助 5,000 元,心理諮商每小時最高 2,000 元,訴訟及律師費用依審級和案件性質有不同額度。申請人需在各項費用發生或事件結束後六個月內,向高雄市政府社會局或家庭暴力及性侵害防治中心提出申請。
・對象(須符合):性侵害被害人;因遭受性侵害致有實際需求者
・對象(符合任一):設籍本市;非本國籍但合法居留且實際居住於本市者
・醫療費用:同一事件每一被害人最高補助 5,000 元(特殊情況不在此限),包含掛號費、健保自付額、驗傷與採證費用、開立診斷證明書所需費用、入住安置機構所需體檢費用、其他與性侵害案件相關之醫療費用、經主管機關評估有必要之人工流產、特殊醫療或藥品、毒藥物檢驗、住院病房差額及伙食費等費用,以及就診時未攜帶健保卡且十日內或出院前仍無法補登健保卡而墊付之醫療費用
・非屬健保給付範圍之心理復健費用:個別心理諮商每小時最高補助 2,000 元,二人以上心理諮商每小時最高補助 2,400 元。同一事件每一被害人以 12 小時為限,經主管機關評估確有必要者得補助至 20 小時
・訴訟費用:每案第一審最高補助 20,000 元,每案第二審及第三審最高各補助 30,000 元
・律師費用:偵查階段及每一審級每案委任律師費用最高各補助 50,000 元,律師諮詢費用每案最高補助 3,000 元,委任律師撰狀者每案每次最高補助 8,000 元。刑事案件每案最高補助 150,000 元,民事事件每案最高補助 100,000 元,併有刑事案件及民事事件者最高補助 150,000 元
・緊急生活扶助費用:以本市公告當年度每人每月最低生活費為準,最長不得逾 3 個月
・安置費用:庇護安置於合法旅宿業者,同一事件每一被害人每次安置期間最長 14 日(經主管機關評估確有必要者得補助至 28 日);庇護安置於合法旅宿業以外之機構或其他處所者,同一事件每一被害人補助期間最長 3 個月(經主管機關評估確有必要者得補助至 6 個月)
・其他經主管機關評估認有補助必要之費用
・申請:向高雄市政府社會局或家庭暴力及性侵害防治中心提出申請
・各項補助需於費用發生或事件結束後 6 個月內提出申請。已領取政府機關相同性質之補助者,不得重複申請

【金額/折扣】

最高150,000元

資料來源:https://khhr.kcg.gov.tw/News_Content.aspx?n=FCDBEAEA5E149FDA&sms=00015989C49C2658&s=70D6B83823C3AC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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