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計畫提供救助金給予在國有非公用林地違法濫墾濫建達 10 年以上,且願意配合拆除並返還土地的民眾。此救助金旨在協助這些民眾度過生計難關。符合資格的家庭最高可領取 300,000 元,若為低收入戶則最高可領取 400,000 元。救助金的發放基準以每戶 1 公頃為基礎,上限為 3 公頃。申請人需在現場將林地交還給國產局人員,並提供個人帳戶影本以供撥款。
・對象(須符合):違法濫墾濫建國有非公用林地達 10 年以上(以最新版正射影像圖及民國 85 年以前攝製之航空照片圖兩兩比較判釋做為認定標準);願意配合拆除濫墾、濫建並返還林地;未進行訴訟程序;占用人於現場將林地交由國產局人員點交、收回
・救助金:每戶最高 300,000 元
・低收入戶特別救助金:每戶最高 400,000 元(需檢具所屬市、鄉、鎮(區)公所核發之低收入戶者證明)
・發放基準:以每戶 1 公頃為基準,3 公頃為上限
・申請:占用人於現場將林地交由國產局人員點交、收回後,親自簽收領取救助金收據並提供個人帳戶影本,由國產局將救助金匯入占用人帳戶內
・本計畫原訂 98、99 年執行部分,因應國土復育策略方案暨行動計畫回歸各部會現行法規辦理後,經檢討並無發給占用人救助金之法源依據,且實務執行困難重重,爰予停止執行
最高400,000元
2008/01/01 ~ 2008/12/31
資料來源:https://www.fnp.gov.tw/singlehtml/bffa1a42f5d44be9a3f1c0ca899f83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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