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政部國有財產署提供國有非公用土地,讓各級政府機關、公立機構、公私法人、非法人團體及自然人,可以委託管理或認養方式進行綠美化。申請人無需支付土地管理費,契約期限最長為 6 年。申請者需自行負擔綠美化及維護費用,並遵守相關使用限制,例如不得有建築、產生收益或轉供第三方使用等行為,且所種植之花草樹木屬國有。
・對象(須符合):各級政府機關;公立機構;公、私法人;設有代表人或管理人之非法人團體;自然人
・國有非公用土地提供綠美化:不支付管理費,契約期限最長 6 年
・申請:逕向土地所在地轄管之本署各分署(辦事處)申請
・📍100209臺北市中正區愛國西路2號
・🕒星期一至星期五 8:30-12:30;13:30-17:30
・申請人應盡善良管理人之注意義務;施作綠美化或整理維護環境,應自行負擔全部費用並依相關法令辦理;應於適當地點設立定著於土地上之告示牌;施作綠美化、代為整理維護環境或設立告示牌等行為,如有損害他人權益者,應負擔賠償之責,且不得要求本署各分署(辦事處)負擔相關費用或賠償支出;所種植之花草樹木屬國有,申請人不得主張任何權利,亦不得要求本署各分署(辦事處)支付任何費用或補償;契約終止時,除地上物為花草樹木或經本署各分署(辦事處)認定有助於土地管理維護之地上物外,應於 15 日內將土地騰空返還本署各分署(辦事處),如有違約行為應負損害賠償責任
資料來源:https://www.fnp.gov.tw/singlehtml/1a73b80afa3241acab9d5b619624a96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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