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南市政府民政局發布此宣導資料,提醒依據原住民身分法 110 年 1 月 27 日修正前規定取得原住民身分,但姓名尚未取用傳統名字或未從具原住民身分父母姓的民眾,需配合法規變更辦理姓名登記。此舉旨在協助當事人維護其原住民身分,進而保有國民年金原住民給付、原住民特考任用資格、生活扶助、急難救助、健保補助、住宅修繕補助、獎助學金、學雜費減免等多項權益。若未依規定辦理,戶政機關將依法廢止其原住民身分,影響其已取得或正在申請的相關權益。民眾可攜帶國民身分證、戶口名簿及符合規格相片等文件,至任一戶政事務所申辦姓名變更登記,居住國外者亦可透過駐外館處辦理。
・對象(須符合):依據原住民身分法 110 年 1 月 27 日修正前之原住民身分法第 4 條第 3 項規定取得原住民身分者;姓名未從具有原住民身分之父或母之姓;姓名未取用原住民族傳統名字
・維護原住民身分:避免因姓名未符規定而喪失原住民身分
・保有相關原住民族權益:包含國民年金原住民給付、原住民特考任用資格、生活扶助、急難救助、健保補助、住宅修繕補助、獎助學金、學雜費減免等措施
・申請:親自至任一戶政事務所申辦;居住國外者可洽我國駐外館處申請核轉
・📍永華市政中心:708201 臺南市安平區永華路二段6號8F;民治市政中心:730201 臺南市新營區民治路36號
・🕒上午 08:00-12:00;下午 13:30-17:30;彈性上班時間: 08:00-08:30;17:30-18:00
・若未申辦,戶政事務所將依法書面催告,經催告仍未申辦者,將廢止原住民身分;原住民身分經廢止後,仍可隨時再到戶政事務所申辦取得;原住民身分喪失期間,已取得或正在申請的原住民族權益會被影響;可利用「原住民族回復傳統名字資訊網」查詢各族傳統名字的文化慣俗
資料來源:https://bca.tainan.gov.tw/News_Content.aspx?n=1056&s=87979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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