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屏東縣政府為鼓勵社會住宅興辦及公益出租人提供租屋,制定本自治條例,提供地價稅及房屋稅的減免優惠。符合住宅法相關規定的社會住宅興辦者,可依其興辦方式獲得地價稅及房屋稅的免徵或減徵。經認定的公益出租人,其出租房屋的土地可按自用住宅用地稅率課徵地價稅。此稅務優惠由屏東縣政府社會住宅及公益出租人業務主管單位通報財稅局辦理。
・對象(須符合):社會住宅於興辦期間,供其直接使用之土地及合法建築物;經認定之公益出租人,出租房屋之土地
・社會住宅地價稅及房屋稅:依住宅法第十九條第一項第一款至第四款、第七款、第八款或同條第二項第一款至第三款、第五款規定興辦者,免徵地價稅及房屋稅
・社會住宅地價稅及房屋稅:依住宅法第十九條第一項第五款、第六款或同條第二項第四款規定興辦者,地價稅減徵 80 %;房屋稅稅率為 1.2 %
・公益出租人地價稅:出租房屋之土地,按自用住宅用地稅率課徵地價稅
・申請:本自治條例為稅務減免法規,由屏東縣政府社會住宅及公益出租人業務主管單位通報財稅局辦理,非由納稅義務人直接申請
・📍屏東市自由路527號
・同一地號或建號之土地或房屋,若僅部分符合規定,地價稅及房屋稅將按符合規定之使用面積比例計算減免
自 2017-01-13 至 2024-11-0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