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澎湖縣政府為鼓勵興辦社會住宅及公益出租人提供住宅,特訂定本自治條例,提供地價稅及房屋稅減免優惠。本福利旨在減輕政府興辦社會住宅的財務負擔,並鼓勵民間參與社會住宅的推動,同時鼓勵房屋所有權人將房屋出租給符合租金補貼資格的民眾。符合資格的社會住宅可享地價稅及房屋稅的減免或免徵,而公益出租人則可依自用住宅用地稅率課徵地價稅,並適用較低的房屋稅率。相關稅務減免由澎湖縣政府建設處列冊通報稅務局辦理。
・對象(須符合):於澎湖縣興辦住宅法第三條規定所稱社會住宅者;住宅所有權人將住宅出租予符合租金補貼申請資格,經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認定之公益出租人;社會住宅需符合住宅法第十九條第一項各款或第二項各款規定;公益出租人需符合住宅法第十六條規定
・社會住宅地價稅減免:依住宅法第十九條第一項第五款、第六款及第二項第四款規定辦理者,減徵應納地價稅額 80 %;其餘免徵地價稅
・社會住宅房屋稅減免:依住宅法第十九條第一項第五款、第六款及第二項第四款規定辦理者,減徵應納房屋稅 20 %;其餘免徵房屋稅
・公益出租人地價稅減免:按自用住宅用地稅率課徵地價稅
・公益出租人房屋稅減免:按房屋現值 1.2 %課徵房屋稅
・申請:由澎湖縣政府建設處列冊送稅務局辦理
・📍澎湖縣馬公市治平路 32 號
・租稅減免期限依住宅法規定之實施年限辦理,實施年限為 5 年,屆期前半年行政院得視情況延長一次
即日起至 2017-01-1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