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部依據「就業保險促進就業實施辦法」,提供企業僱用獎助,鼓勵事業單位僱用失業勞工。凡經公立就業服務機構推介,並僱用符合資格的失業勞工滿 30 日的事業單位,可在僱用滿 30 日之日起 90 日內,檢附相關證明文件向原推介的公立就業服務機構申請此項獎助。此措施旨在協助失業勞工重返職場,同時減輕企業僱用成本。詳細資訊可至桃園市政府就業職訓服務處官網的僱用獎助津貼專區查詢,或洽詢各就業中心。
・對象(須符合):事業單位;經公立就業服務機構推介僱用失業勞工;僱用符合「就業保險促進就業實施辦法」所定條件之失業勞工;僱用失業勞工滿 30 日
・僱用獎助
・申請:向原推介轄區之公立就業服務機構申請
・相關資訊可至桃園市政府就業職訓服務處官網/便民服務/檔案下載/僱用獎助津貼專區查詢
資料來源:https://oes.tycg.gov.tw/News_Content.aspx?n=8409&s=14700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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