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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庭看護工聘僱資格

醫療健康 全台

【內容簡介】

・「移工留才久用服務中心」提供家庭看護工聘僱資格資訊,協助符合條件的雇主聘僱外國籍家庭看護工。此服務旨在支持有照護需求的家庭,讓符合特定親屬關係的雇主,能為具備身心障礙、經醫療評估有照護需求、或已接受長期照顧服務達一定期間的被看護者,申請聘僱外籍看護。每位被看護者原則上可聘僱 1 名外籍看護,若為植物人或巴氏量表評為零分且六個月內無法恢復者,可增加聘僱 1 名。
・對象(須符合):雇主與被看護者間須具備特定親屬關係(配偶、直系血親、三親等內之旁系血親、繼父母、繼子女、配偶之父母或繼父母、子女或繼子女之配偶、祖父母與孫子女之配偶、繼祖父母與孫子女、繼祖父母與孫子女之配偶);被看護者符合下列任一條件:;具特定身心障礙項目之一或身心障礙類別鑑定向度者 (詳見附件「特定身心障礙項目」及「身心障礙類別鑑定向度」列表);經醫療機構以團隊方式專業評估,具下列情形之一:;年齡未滿 80 歲,認定有全日照護需要;年齡滿 80 歲以上,認定有嚴重依賴照護需要;年齡滿 85 歲以上,認定有輕度依賴照護需要;符合長期照顧服務申請及給付辦法第七條及第九條附表四,且由各級政府補助使用居家照顧服務、日間照顧服務或家庭托顧服務連續達 6 個月以上者;經醫師開立診斷證明書,符合中央主管機關公告之病症或病況者 (詳見附件「病症或病況」列表,其中部分病症有年齡限制或需檢附全民健康保險重大傷病證明);一年內曾受從事家庭看護工作或外國技術家庭看護工作之外國人照顧者;年齡滿 80 歲以上,且雇主得持其身分證明文件申請聘僱外國人從事家庭看護工作;取得身心障礙證明,且依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第六條及第十四條規定,免重新鑑定;同一被看護者曾受從事家庭看護工作或外國技術家庭看護工作之外國人照顧且年齡滿 75 歲以上
・聘僱外國人從事家庭看護工作:同一被看護者以 1 人為限
・聘僱外國人從事家庭看護工作:同一被看護者屬於植物人或巴氏量表評為零分,且 6 個月內無法恢復者,得增加 1 人
・📍新竹縣竹北市高鐵八路195號1樓
・🕒週一至週五 上午8時30分至下午5時30分

資料來源:https://lrsc.wda.gov.tw/ApplicationProcess/Qualification/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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