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此政策旨在協助符合資格的外國移工,能以機構看護工身分在臺灣長期留用或再次入國工作。申請者需符合特定的工作年資要求(例如在臺連續工作達 6 年以上,或累計工作達 6 年以上且受聘於同一雇主,或累計工作達 11 年 6 個月以上且無違法情事),或為在臺大專校院畢業取得副學士學位之外國留學生、僑生、華裔學生。此外,申請人每月經常性薪資不得低於 31,000 元,並須通過我國語文能力認定(華語文、臺灣台語或臺灣客語基礎級以上,或完成 36 小時華語文訓練,或經雇主自評口語能力達標),同時符合繼續教育或補充訓練課程資格(如接受 20 小時繼續教育訓練、具長照相關科系副學士學位以上,或取得照顧服務員技術士證)。
・對象(須符合):每人每月經常性薪資不得低於 31,000 元;符合下列「外國人申請資格」任一項;符合下列「我國語文能力認定」任一項;符合下列「繼續教育或補充訓練課程資格」任一項
・對象(符合任一):外國人申請資格:在臺連續工作達 6 年以上;外國人申請資格:受聘僱於同一雇主累計工作達 6 年以上之資深移工;外國人申請資格:移工曾累計工作達 6 年以上出國後,再次入國工作者,工作期間累計達 11 年 6 個月以上;外國人申請資格:曾在臺工作累計 11 年 6 個月以上,且在臺工作期間無違法情事,現已離境之移工;外國人申請資格:在我國大專校院畢業取得副學士學位之外國留學生、僑生或其他華裔學生;我國語文能力認定:通過教育部「華語文」能力測驗口語或聽力能力「基礎級」以上,並取得證明;我國語文能力認定:通過教育部「臺灣台語」語言能力認證口語及聽力能力「基礎級」以上,並取得證明;我國語文能力認定:通過教育部「臺灣客語」語言能力認證「基礎級」以上,並取得證明;我國語文能力認定:參加直轄市或縣(市)政府委託辦理,或教育部核准得自境外招收外國人來臺,研習華語之教育機構所辦理華語文能力訓練達 36 小時以上,並取得證明;我國語文能力認定:雇主聘僱同一外國人從事機構看護工作、機構看護技術工作或家庭看護工作、家庭看護技術工作滿 3 年以上,經雇主自評外國人口語表達能力符合中央主管機關公告資格者(即口語表達自評列項 6 項中至少應達 5 項始符合條件);繼續教育或補充訓練課程資格:申請前一年接受繼續教育訓練 20 小時之佐證資料;繼續教育或補充訓練課程資格:長照相關科系或完成經中央主管機關公告之照顧服務員修業課程之副學士學位以上者;繼續教育或補充訓練課程資格:取得照顧服務員技術士證
・移工留用或再次入國工作資格:需符合薪資及技術條件
・申請:請參閱相關簡章或電洽國家華語測驗推動工作委員會、教育部臺灣台語/客語能力認證專線、全國檢定服務專線、即測即評及發證技能檢定服務專線
・📍新竹縣竹北市高鐵八路195號1樓
・🕒週一至週五 上午 8 時 30 分至下午 5 時 30 分
最高31,000元
資料來源:https://lrsc.wda.gov.tw/ApplicationProcess/Condition/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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