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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15,000元→勞動部僱用獎助措施

財經金融 全台

【內容簡介】

・勞動部提供僱用獎助措施,鼓勵民營事業單位、團體或私立學校的雇主,僱用經公立就業服務機構推介的特定失業勞工。這項補助旨在協助高齡者、中高齡者、身心障礙者、長期失業者、獨力負擔家計者、原住民、低收入戶或中低收入戶中有工作能力者、更生受保護人、家庭暴力及性侵害被害人、二度就業婦女,以及失業期間連續達三個月以上的勞工重返職場。雇主可依勞工的計酬方式和身分,每月獲得最高 15,000 元的獎助金,最長可領取 12 個月。雇主需在連續僱用勞工達 30 日後 90 日內,或每滿三個月後 90 日內,向原推介的公立就業服務機構提出申請。
・對象(須符合):為民營事業單位、團體或私立學校之雇主;僱用經公立就業服務機構開立僱用獎助推介卡之失業勞工;向公立就業服務機構或受託單位辦理求才登記後,僱用公立就業服務機構或受託單位推介並開立僱用獎助卡之失業勞工;申請僱用獎助前(包含僱用期間)已依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及原住民族工作權保障法比例進用規定,足額進用身心障礙者及原住民或繳納差額補助費、代金
・對象(符合任一):僱用失業期間連續達 30 日以上之特定對象(高齡失業者、中高齡失業者、身心障礙者、長期失業者、獨力負擔家計者、原住民、低收入戶或中低收入戶中有工作能力者、更生受保護人、家庭暴力及性侵害被害人、二度就業婦女、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認定者);僱用失業期間連續達 3 個月以上者
・按月計酬者,僱用 65 歲以上高齡者:每人每月 15,000 元
・按月計酬者,僱用年滿 45 歲至 65 歲失業者、身心障礙者及長期失業者:每人每月 13,000 元
・按月計酬者,僱用獨力負擔家計者、原住民、二度就業婦女、低收入戶或中低收入戶中有工作能力者、更生受保護人、家庭暴力及性侵害被害人及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認定者:每人每月 11,000 元
・按月計酬者,僱用失業期間連續達 3 個月以上者:每人每月 9,000 元
・非按月計酬者,僱用 65 歲以上高齡者:每人每小時 80 元,每月最高 15,000 元
・非按月計酬者,僱用年滿 45 歲至 65 歲失業者、身心障礙者及長期失業者:每人每小時 70 元,每月最高 13,000 元
・非按月計酬者,僱用獨力負擔家計者、原住民、二度就業婦女、低收入戶或中低收入戶中有工作能力者、更生受保護人、家庭暴力及性侵害被害人及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認定者:每人每小時 60 元,每月最高 11,000 元
・非按月計酬者,僱用失業期間連續達 3 個月以上者:每人每小時 50 元,每月最高 9,000 元
・申請:符合獎助條件之雇主於連續僱用同一勞工達 30 日之日起 90 日內,應檢附相關證明文件,向原推介轄區之公立就業服務機構申請;僱用期間連續達 30 日以上之雇主,得於每滿三個月之日起 90 日內提出申請。申請文件可親自送件或以限時掛號寄出。
・同一雇主僱用同一勞工,合併領取本僱用獎助及政府機關其他之就業促進相關補助或津貼,最長以 12 個月為限。逾期送件者,不予核發。

【金額/折扣】

最高15,000元

資料來源:https://www.eso.taichung.gov.tw/974513/pos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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