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部為鼓勵符合聘僱外籍家庭看護工資格但未實際聘僱的家庭雇主,轉而聘僱本國籍照顧服務員,提供每月 10,000 元的僱用獎助,最長可領取 12 個月。申請對象為聘僱經地方政府長期照顧管理中心推介的本國籍照顧服務員,且該照顧服務員需具備專業訓練證明或丙級技術士證照。雇主需在連續聘僱滿 3 個月後,於 90 日內向實際勞務提供地的公立就業服務機構提出申請,以提高本國照顧服務員的就業意願。
・對象(須符合):個人雇主符合外國人從事就業服務法第46條第1項第8款至第11款工作資格及審查標準之規定;聘僱本國照顧服務員,照顧符合審查標準第22條第1項規定之被看護者;聘僱照顧服務員每兩週工時達 84 小時;連續聘僱達 1 個月以上;照顧服務員具有中華民國國籍(含依法取得工作權之外籍配偶或大陸地區配偶)
・對象(符合任一):照顧服務員受過照顧服務員應有之時數專業訓練並取得結訓證明;照顧服務員領有丙級技術士證照
・雇主聘僱本國籍照顧服務員補助:每人每月發給雇主 10,000 元,最長 12 個月
・申請:雇主聘僱由地方政府長期照顧管理中心推介之本國照顧服務員,並向實際勞務提供所在地之公立就業服務機構提出申請
最高10,000元
資料來源:https://www.eso.taichung.gov.tw/1374096/pos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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