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竹市政府人事處為所屬員工提供多項福利補助,涵蓋結婚、生育、死亡等生活津貼,以及子女教育補助。此外,也提供公教人員保險相關給付,如養老、失能、死亡給付,並針對執行職務意外傷亡提供慰問金。這些補助旨在照顧員工及其眷屬在不同人生階段的需求,符合資格的員工可依規定檢附文件向服務機關或學校申請。
・對象(須符合):為新竹市政府所屬員工(含公教人員、政務人員、技工、工友、駕駛、約聘僱人員、臨時人員)
・結婚生活津貼:本人結婚補助 2 個月薪俸額。申請期限為事實發生之日起 3 個月內。結婚雙方同為公教人員得分別申請。離婚後再與原配偶結婚者不得申請。
・公保生育給付(女性公教人員需優先請領):本人分娩或早產給付 2 個月保險俸(薪)額之平均數。請領條件為被保險人繳付保險費滿 280 日後分娩,或繳付保險費滿 181 日後早產。分娩或早產為雙生以上者,按 2 個月標準比例增給。
・生活津貼生育補助(男性公教人員得請領與配偶社會保險之差額):配偶分娩或早產補助 2 個月薪俸額。申請期限為事實發生之日起 3 個月內。請領條件為配偶分娩或早產者(配偶為各種社會保險被保險人,應優先適用各該社會保險規定申請生育給付,請領金額較生活津貼低時,得檢附證明文件請領二者間之差額);本人依公教人員保險法繳付保險費未滿 280 日分娩或未滿 181 日早產;因早產申請生育補助需妊娠週數大於 20 週,小於 37 週生產。夫妻同為公教人員者,以報領 1 份為限。本人或配偶分娩或早產為雙生以上者,補助費按比例增給。
・生活津貼死亡補助:父母死亡補助 5 個月薪俸額;配偶死亡補助 5 個月薪俸額;子女死亡補助 3 個月薪俸額;祖父母死亡補助 5 個月薪俸額。申請期限為事實發生之日起 3 個月內;大陸地區親屬或在台親屬赴大陸地區死亡者,為事實發生之日起 6 個月內。父母、配偶以未擔任公職者為限。夫妻或其他親屬同為公教人員者,對同一死亡事實,以報領 1 份為限。子女以未滿 20 歲、未婚且無職業者為限(但在校肄業、受監護或輔助宣告、領有身心障礙手冊且不能自謀生活、符合全民健康保險法規定之重大傷病且不能自謀生活,必須仰賴申請人扶養經查明屬實者,不在此限)。祖父母死亡補助以(外)祖父母無子女或子女未滿 20 歲或年滿 20 歲無力謀生,必須仰賴申請人扶養經查明屬實者為限。
・公保死亡給付:本人因公死亡給付 36 個月保俸額;本人非因公死亡給付 30 個月保俸額(繳付保險費 20 年以上者,給付 36 個月保險俸額);父母死亡給付 3 個月保俸額;配偶死亡給付 3 個月保俸額;子女滿 12 歲未滿 25 歲死亡給付 2 個月保俸額;子女出生登記未滿 12 歲死亡給付 1 個月保俸額。死者同為多位公保被保險人眷屬時,得任擇 1 人報領喪葬津貼(軍人保險除外),須另附公保被保險人請領眷屬喪葬津貼協商切結書。
・殮葬補助(技工、工友或駕駛之遺屬領受):本人死亡補助 7 個月本(年功)俸(薪)額。本(年功)俸(薪)額以最後在職經銓敘審定之俸(薪)級及俸(薪)點計算。在職死亡當月薪俸額標準最低以不低於委任第 5 職等本俸 5 級計算。技工、工友及駕駛部分比照公務人員委任第 5 職等本俸 5 級之本俸俸額計算,補助 7 個月。
・執行職務意外傷亡慰問金(死亡):本人因執行職務意外死亡慰問金 3,000,000 元;本人因執行危險職務所致死亡慰問金 6,000,000 元。請領條件為其死亡與執行職務發生意外、公差遇險、在辦公場所發生意外有直接因果關係者為限。本人有故意情事者,不發;有重大過失情事者,減發 30 %。
・公保養老給付:本人依公教人員保險法第 16 條規定辦理。請領條件為依法退休(職)、資遣,或繳付公保保險費滿 15 年且年滿 55 歲以上而離職退保時。公教人員退休者,逕由公保部核辦。
・公保失能給付:本人因執行職務全失能給付 36 個月保險俸額;本人因疾病或意外傷害全失能給付 30 個月保險俸額;本人因執行職務半失能給付 18 個月保險俸額;本人因疾病或意外傷害半失能給付 15 個月保險俸額;本人因疾病或意外傷害部分失能給付 8 個月保險俸額;本人因疾病或意外傷害部分失能給付 6 個月保險俸額。請領公保失能給付,依公教人員保險失能給付標準表辦理。因公失能者,請參閱公教人員保險法施行細則規定辦理。女性 45 歲以下因傷病醫療致終身喪失生殖能力者,視病情核予給付。
・執行職務意外傷亡慰問金(失能):因執行職務意外失能全失能慰問金 3,000,000 元;因執行職務意外失能半失能慰問金 1,500,000 元;因執行職務意外失能部分失能慰問金 800,000 元;因執行危險職務致全失能慰問金 6,000,000 元;因執行危險職務致半失能慰問金 3,000,000 元;因執行危險職務致部分失能慰問金 1,600,000 元。請領條件為其失能與執行職務發生意外、公差遇險、在辦公場所發生意外有直接因果關係者為限。本人有故意情事者,不發;有重大過失情事者,減發 30 %。
・執行職務意外傷亡慰問金(受傷):傷勢嚴重住院急救有生命危險慰問金 100,000 元;傷勢嚴重住院有失能之虞慰問金 80,000 元;傷勢嚴重連續住院 30 日以上慰問金 40,000 元;連續住院 21 日以上,未滿 30 日慰問金 30,000 元;連續住院 14 日以上,未滿 21 日慰問金 20,000 元;連續住院未滿 14 日或未住院而須治療 7 次以上慰問金 10,000 元;未住院而須治療 6 次以下者慰問金 3,000 元。請領條件為其受傷與執行職務發生意外、公差遇險、在辦公場所發生意外有直接因果關係者為限。本人有故意情事者,不發;有重大過失情事者,減發 30 %。
・子女教育補助:依子女教育補助標準表辦理。申請期限為當學年上學期於 10 月 25 日前、下學期於 4 月 10 日前。請領條件為子女須就讀政府立案公私立大專以下、小學以上學校肄業正式生;子女以未婚且無職業需仰賴申請人扶養者為限。已依 12 年國民基本教育學費補助、就學優待條例減免學雜費或其他享有公費或全免學雜費或取得高於子女教育補助標準之獎助者(獎學金不在此限)不得再申請。夫妻同為公教人員者,僅得由一方申領。留級或重修者不得請領。
・申請:各項補助依其規定向服務機關或學校申請
・📍300191 新竹市中正路120號
・🕒8:00~17:00
・國外所開具證明應附中譯本,並經我駐外單位驗證;如為大陸地區,應經海基會驗證。申請國中、小子女教育補助費,本誠信原則提出,無需繳驗證明文件。如係繳交影本應由申請人簽名。
最高6,000,0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