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發布「行政院與所屬中央及地方各機關(構)公務員服勤實施辦法」及「各機關加班費支給辦法」,旨在規範公務員的勤休制度與加班費支給。這些辦法適用於行政院及其所屬中央及地方各機關的公務員,確保其工作時數合理並獲得適當補償。內容涵蓋彈性辦公時間、延長辦公時數上限(如搶救災害或重大專案每日不逾 14 小時,每月不逾 80 小時)、輪班輪休人員的休息時間規範,以及加班費的計算方式(依薪俸、專業加給等除以 240 計算)與每月支給時數上限(一般每月 20 小時,特殊情況可專案核准)。此外,加班後應優先給予補休假,並須於 2 年內補休完畢。
・對象(須符合):中華民國公務員;任職於行政院與所屬中央及地方各機關(構);經指派於法定辦公時數以外執行職務
・彈性辦公時間:各機關(構)得彈性訂定辦公時間,不影響民眾洽公及行政效率
・延長辦公時數上限(搶救重大災害、緊急或重大突發事件、重大專案業務):連同正常辦公時數每日不得超過 14 小時,每月不得超過 80 小時
・延長辦公時數上限(季節性、週期性工作):連同正常辦公時數每日不得超過 12 小時,每月不得超過 80 小時
・輪班輪休人員辦公日中連續休息:至少應有連續 1 小時
・輪班輪休人員更換班次時連續休息:至少應有連續 11 小時(特殊情形除外)
・輪班輪休人員每週休息日數:每週 2 日,或經主管機關同意調整為每 2 週內 4 日,或每 4 週內 8 日
・補休假(服勤實施辦法):因延長辦公或休息日出勤者,機關(構)應優先排定給予適當之補休假
・加班費支給基準(公務人員):按月支薪俸、專業加給二項總和,主管人員及簡任(派)非主管人員比照主管職務核給職務加給者,另加主管職務加給或比照主管職務核給之職務加給三項總和,除以 240
・加班費支給基準(聘用人員):按月支單一薪酬除以 240
・待命時數加班費:每小時支給基準不得低於前述基準之 50 %
・加班費時數上限(一般人員):辦公日不得超過 4 小時,放假日及例假日不得超過 8 小時,每月不得超過 20 小時
・專案加班費:因業務需要,得報主管機關或其授權機關核准支給,不受時數上限限制
・補休假期限:應於加班後 2 年內補休完畢
・📍10051台北巿濟南路一段2-2號10樓
・輪班輪休人員及本辦法施行前經行政院同意之人員,不受一般加班費時數上限限制,但行政院得另定每月報支數額上限。
2023/01/01(無公告截止)
資料來源:https://www.dgpa.gov.tw/mp/archive?uid=685&mid=68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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