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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1,000,000元→果樹產業生產設施與設備計畫補助

財經金融 全台

【內容簡介】

・農業部農糧署推動果樹產業生產設施與設備計畫,旨在輔導農民設置果樹生產設施及設備,以穩定作物生產、提升農產品品質及經營成效,進而促進產業發展。本計畫補助對象為符合農民定義的自然人,且其設施搭建土地須為合法農地。申請人需具備國際驗證、產銷履歷、有機驗證或溯源農糧產品追溯條碼之一項。補助項目包含簡易型設施(如水平棚架網室、果園防風網、果樹防護網等)及溫網室環境控制與生產設備(如環控系統、水養液供應系統、風扇、遮蔭系統等),每位申請人最高可獲補助 1,000,000 元。農民可透過地方政府或農民團體、鄉鎮市區公所提出申請,經審核通過後依規定辦理經費核銷。
・對象(須符合):符合農業發展條例所定「農民」定義之自然人;受補助設施(備)搭建之土地應為合法農地或符合土地編定者;非自有土地應提出土地使用同意證明文件(包含土地共有人同意文件、土地租賃契約或其他得證明土地申請者具有使用權益等相關文件)
・對象(符合任一):取得國際驗證;取得產銷履歷驗證;取得有機驗證(含轉型期);取得溯源農糧產品追溯條碼
・簡易型設施 - 水平棚架網室(西部地區):每 0.1 公頃 50,000 元(補助不超過 50 %),限定桃、楊桃、紅龍果、芒果、番荔枝、柑橘類、百香果、荔枝、紅棗、獼猴桃等品項
・簡易型設施 - 水平棚架網室(東部及原住民地區):每 0.1 公頃 60,000 元(補助不超過 60 %),限定桃、楊桃、紅龍果、芒果、番荔枝、柑橘類、百香果、荔枝、紅棗、獼猴桃等品項
・簡易型設施 - 水平棚架網室(離島地區):每 0.1 公頃 65,000 元(補助不超過 65 %),限定桃、楊桃、紅龍果、芒果、番荔枝、柑橘類、百香果、荔枝、紅棗、獼猴桃等品項
・簡易型設施 - 果園防風網:每坪 750 元,每 0.1 公頃最高補助 25 坪,且不超過 18,800 元為限(補助 50 %)
・簡易型設施 - 水平棚架(西部地區):每 0.1 公頃最高補助 45,000 元(補助不超過 50 %),限定番荔枝(含鳳梨釋迦)、寄接梨、茂谷柑(限東部地區)、獼猴桃品項
・簡易型設施 - 水平棚架(東部、離島及原住民地區):每 0.1 公頃最高補助 54,000 元(補助不超過 60 %),限定番荔枝(含鳳梨釋迦)、寄接梨、茂谷柑(限東部地區)、獼猴桃品項
・簡易型設施 - 果樹防護網:每公頃最高補助 200,000 元,補助面積不得低於 0.1 公頃(補助不超過 50 %)
・簡易型設施 - 捲揚式防雨設施(備):每 0.1 公頃最高補助 260,000 元(補助不超過 50 %)
・溫網室環境控制及生產設備 - 溫室環控系統:最高補助 150,000 元/組(補助不超過 1/2 為原則)
・溫網室環境控制及生產設備 - 水養液供應系統:最高補助 105,000 元/組(補助不超過 1/2 為原則)
・溫網室環境控制及生產設備 - 內循環風扇:最高補助 4,500 元/台;每 0.1 公頃最高補助 6 台(補助不超過 1/2 為原則)
・溫網室環境控制及生產設備 - 降溫風扇:最高補助 24,000 元/台(補助不超過 1/2 為原則)
・溫網室環境控制及生產設備 - 光控式電動遮蔭(內遮蔭):最高補助 120,000 元/0.1 公頃(補助不超過 1/2 為原則)
・溫網室環境控制及生產設備 - 光控式電動遮蔭(外遮蔭):最高補助 150,000 元/0.1 公頃(補助不超過 1/2 為原則)
・溫網室環境控制及生產設備 - 微霧降溫系統(塑膠管路):最高補助 37,500 元/0.1 公頃(補助不超過 1/2 為原則)
・溫網室環境控制及生產設備 - 微霧降溫系統(金屬管路):最高補助 120,000 元/0.1 公頃(補助不超過 1/2 為原則)
・溫網室環境控制及生產設備 - 自走懸吊桿式噴灑系統:最高補助 50,000 元/組(補助不超過 1/2 為原則)
・溫網室環境控制及生產設備 - 溫室電動天窗:最高補助 550 元/平方公尺;合計每 0.1 公頃最高補助 132,000 元(補助不超過 1/2 為原則)
・溫網室環境控制及生產設備 - 屋頂電動捲揚設備:最高補助 125,000 元/0.1 公頃(補助不超過 1/2 為原則)
・其他設備(土壤消毒、環境監測設備、環境調控設備、養液供應及相關生產設備等非表列項目):補助不超過 1/2 為原則
・申請:由農糧署或農糧署轄區分署函請地方政府通知所轄農民團體、鄉鎮市區公所(執行單位)調查需求,並輔導農民填具申請表,由執行單位彙整後函送地方政府,再由地方政府函送農糧署轄區分署審核
・每申請人補助額度以 1,000,000 元為限;補助之設施及設備必須為計畫辦理期間購置之新品,不得以舊品充當新品核銷;補助之設施與設備應維持本計畫目的使用,自補助次年度起算應維持最低使用 5 年年限以上;受補助人應於申請項目明顯位置標示「農糧署○○農糧分署補助」字樣;經費撥付方式可選擇分次撥付或一次撥付;政策性專案計畫或經國家發展委員會相關會議審議通過之地方創生計畫,得納入本計畫辦理,免依本規範審查優先排序與受理申請期程規定;審查評分優先順序為前 3 年未獲本計畫補助設施與設備者優先、登錄外銷作物生產供應鏈審查合格之農民、參與果樹集團產區者、通過產銷履歷/有機驗證水果品項者、種植芒果/番石榴/柑橘類等具外銷潛力果品之農民、提出農藥自主送驗合格報告之農民

【金額/折扣】

最高1,000,000元

資料來源:https://wwwstorage.taitung.gov.tw/Download.ashx?u=LzAwMS9VcGxvYWQvNDQzL3JlbGZpbGUvMTI1MTUvMTg3NC9lMDMwYzQ1Mi0wOGQ1LTRmODItYjBhZi0yZDc3MzMwMzA3NmQucGRm&n=MTE05bm05p6c5qi555Si5qWt55Sf55Si6Kit5pa96IiH6Kit5YKZ6KiI55Wr6KOc5Yqp5Y6f5YmHLnBkZg%3d%3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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