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投縣政府社會及勞動局提供急難救助金,協助設籍南投縣的居民應對突發的經濟困難。補助項目包含急難救助金(最高 30,000 元)及返鄉路費(依路程最高 700 元,並可酌予補助餐費)。申請人需在事件發生後 2 個月內,向轄區村里辦公處提出申請,經公所初審後轉報縣府核辦。對象是符合社會救助法第 21 條規定,因戶內人口死亡、重病、主要家計負擔者失業或入獄、財產凍結或其他重大變故導致生活陷困者。
・對象(須符合):設籍南投縣之居民;符合社會救助法第 21 條規定情形之一者,包含:;戶內人口死亡;戶內人口遭受意外傷害或罹患重病,致生活陷困者;戶內人口主要家計負擔者因失業、失蹤、入營服役或替代役現役、入獄服刑、因案羈押、依法拘禁或其他原因,無法工作致生活陷於困境者;財產或存款帳戶因遭強制執行、凍結或其它原因未能及時運用,致生活陷於困境者;已申請福利項目或保險給付,尚未核准期間生活陷於困境;其他因遭遇重大變故,致生活陷於困境,經本府社會勞動處訪視評估,認定確有救助需要者;(申請行旅路費者)缺乏車資返鄉者
・急難救助金:最高 30,000 元,依個案實際生活陷困事實酌情核發
・特殊急難事由案件救助金:專案簽請縣長核定
・行旅路費救助金(中部縣市,包含南投縣、雲林縣、臺中市、彰化縣):最高 400 元
・行旅路費救助金(其他縣市):最高 700 元
・餐費補助:早餐 70 元,中、晚餐 80 元(得依實際需要酌予補助)
・申請:由當事人或戶長向轄區村(里)幹事領取申請書表,填妥後檢附相關資料向村(里)辦公處提出申請,經鄉(鎮、市)公所初審後轉報本府核辦
・📍南投市中興路660號
・同一事由同一年度內發給一次為原則,但情況特殊經專案簽請縣長核准者不在此限
最高30,000元
事件發生後 2 個月內
資料來源:https://welfare.nantou.gov.tw/1486/17-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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