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衛生福利部為減輕災區民眾負擔,針對經行政院公告之災區範圍內受災者,提供就醫費用及全民健康保險保險費補助。符合資格的受災全民健康保險保險對象,可獲得受災當月起六個月的健保費補助。此外,受災者若於災害發生之日起三個月內因災就醫,經醫療專業認定需治療,其自行負擔的醫療費用、未具健保資格者就醫的健保給付範圍內醫療費用,以及健保不給付的住院一般膳食費用,皆由中央政府支應。民眾若已自行墊付相關費用,可在門診、急診治療當日、出院之日或行政院公告災區範圍之日起六個月內,向衛生福利部中央健康保險署申請核退。此辦法旨在確保災民在艱難時期能獲得必要的醫療照護與經濟支持。
・對象(須符合):行政院公告災區範圍內受災者
・對象(符合任一):為全民健康保險保險對象,且符合下列任一情形:;死亡或失蹤,符合政府核發死亡或失蹤救助金標準;領取政府核發重傷救助金;受災當月與前述死亡、失蹤或重傷保險對象一同投保,或為其配偶、父母、未成年子女、成年無謀生能力或仍在學就讀且無職業之子女;符合領取政府核發安遷救助金、淹水救助金或住屋受災救助金之資格;領取政府核發農田、魚塭、漁船(筏)或舢舨受災救助金;經醫療專業認定因受災需接受治療
・全民健康保險一般保險費:由中央政府支應,期間為受災當月起六個月
・就醫應自行負擔之部分醫療費用:由中央政府支應,期間為災害發生之日起三個月
・未具全民健康保險資格者就醫屬全民健康保險給付範圍之醫療費用:由中央政府支應,期間為災害發生之日起三個月
・住院一般膳食費用(全民健康保險不給付者):由中央政府支應,期間為災害發生之日起三個月
・申請:醫事機構收治受災者,按月向保險人申報費用;受災者自行墊付費用後,向保險人申請核退
・補助資格不因受補助期間內轉換投保身分中斷;衛生福利部得視受災範圍及嚴重程度,公告延長就醫費用補助期間;災區之直轄市、縣(市)政府需按月提供符合資格者名單給衛生福利部中央健康保險署
行政院公告災區範圍之日起六個月內
資料來源: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All.aspx?PCODE=L00600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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