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部勞動力發展署推動「多元就業開發方案」,旨在協助民間團體創造在地就業機會,並促進失業者及特定弱勢族群重返職場。符合資格的社會團體、職業團體、財團法人、合作社、儲蓄互助社及工會等,可向勞動部勞動力發展署各分署申請計畫,經核定後可獲得進用人員的工作津貼、勞健保費雇主負擔部分,以及計畫推動所需的其他費用補助。此方案鼓勵民間團體發揮創意,發展具公共利益或產業發展潛力的計畫,以達到永續經營及創造就業的目標。
・對象(須符合):於中華民國境內合法立案之民間團體;團體類型為依人民團體法立案之社會團體、職業團體、依民法設立之財團法人,或依合作社法、儲蓄互助社法及工會法設立之合作社、儲蓄互助社及工會;曾執行本部永續就業工程計畫或多元就業開發方案之申請單位,必須具體敘明所有曾執行之計畫績效,包括計畫結束後填寫之留用名冊,說明留用人數、比例及輔導進入常態職場人數、比例等,並提供前執行計畫之完整專戶存摺影本供參;申請單位所送各種書面參考資料(含照片),應自行留存備分;計畫內容應具公共利益與社會價值;計畫內容應符合其組織章程或捐助章程及目的事業主管機關相關法規規定;儲蓄互助社申請經濟型計畫,需符合以下條件:社員數達 300 人以上、股金數達 15,000,000 元、專職人員聘僱 1 人以上、有自用辦公室、經中華民國儲蓄互助協會查核評定甲等以上、社員股金儲蓄率達 70 %以上、公益金提撥使用率達 70 %以上、參加中華民國儲蓄互助協會辦理之社幹部研習出席率達 80 %以上
・補助進用人員工作津貼:依核定計畫額度辦理,每月以金融機構轉帳方式發放
・補助進用人員勞工保險、全民健康保險及勞工職業災害保險之雇主負擔部分:依實際投保金額實報實銷
・補助計畫其他費用:包含人員訓練、督導、文具、通訊、差旅費、意外險、計畫相關活動、行銷、機具租用、服務費、雜支等推動計畫必要費用;專人督導加班費;機具設備租用或 10,000 元以下非消耗品購置
・相對補助:針對三年期滿計畫,第一年每留用 1 名人員可申請補助進用 1 名失業者,之後每年補助比例遞減,當年度最高為前一年度的三分之二
・申請:請洽勞動部勞動力發展署及所屬分署
・計畫執行期間,用人單位應設立本計畫專戶,專款專用;用人單位應每月 10 日前將前月之工作津貼以金融機構轉帳方式發給進用人員;用人單位應每月將出勤紀錄檢送發展署所屬分署備查,每 3 個月應填送計畫執行單位執行成果報告表;計畫結束後 1 個月內檢送留用/輔導就業人員名冊至發展署所屬分署備查
最高10,000元
2024/01/01 ~ 2024/12/3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