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市政府社會局提供低收入戶及弱勢兒童少年醫療補助,旨在減輕家庭醫療負擔。本計畫針對設籍並實際居住於臺中市、未滿 18 歲的兒童及少年,若符合低收入戶、中低收入戶、經濟弱勢、罕見疾病、重大傷病、發展遲緩、早產兒或經社工評估有必要者,皆可申請。補助項目廣泛,包含發展遲緩兒童的評估費、療育費及交通費,以及全民健康保險不給付的住院看護費、膳食費、自付住院費用、早產併發症醫療費、未婚懷孕生產流產醫療費、親子血緣鑑定費,甚至無健保資格者的醫療費用。申請人需備妥相關文件,並依補助項目類型,向戶籍所在地的區公所或社會局提出申請。
・對象(須符合):設籍並實際居住於臺中市;未滿 18 歲之兒童及少年
・對象(符合任一):符合社會救助法規定之低收入戶;符合社會救助法規定之中低收入戶;符合領取臺中市經濟弱勢兒童及少年生活扶助資格者;符合領取弱勢家庭兒童及少年緊急生活扶助資格者;符合特殊境遇婦女家庭扶助條例第 9 條規定者;兒童及少年保護個案;經社會局安置於立案之公私立兒童、少年安置、教養機構或寄養家庭之兒童及少年;符合衛生福利部公告之罕見疾病兒童及少年或領有全民健康保險重大傷病卡之兒童及少年;因早產併發症住院醫療之早產兒;領有發展遲緩證明或身心障礙證明之入小學後至未滿 13 歲兒童(限申請療育訓練費,如有低收、中低收、兒少生活扶助、罕見疾病、重大傷病等資格證明,得延長補助至未滿 18 歲);其他經社會局社工員訪視評估有必要補助之兒童及少年;經社會局社工員訪視評估有必要補助且實際居住於本市之未辦理戶籍登記、無國籍或未取得居留、定居許可之兒童及少年
・發展遲緩兒童評估費:補助全民健康保險不給付之評估項目,依檢據實際金額全額補助(掛號費除外,若評估結果非發展遲緩兒童則不予補助)
・發展遲緩兒童交通費(限低收入戶):每人每次最高 200 元
・發展遲緩兒童療育費:補助健保不給付而須自付之費用(掛號費除外),每人每月最高 4,000 元
・低收入戶發展遲緩兒童交通費與療育費合計:每月最高 5,000 元
・協助繳納前未保、中斷和欠繳之全民健康保險費:每人以補助 1 次為原則(早產兒不適用本項補助)
・住院期間之看護費:每人每日最高 2,000 元,每年最高補助 30 日,每年最高 60,000 元(入住隔離病房、加護病房期間不予補助)
・住院期間之膳食費:依醫院收費標準檢據實報實銷
・全民健康保險規定應自行負擔之住院費用:每人每年最高 50,000 元;經社工評估通過後,每年最高 300,000 元
・低收入戶全民健康保險規定應自行負擔之住院費用:全額補助
・中低收入戶或符合臺中市經濟弱勢兒童及少年生活扶助資格者全民健康保險規定應自行負擔之住院費用:最高補助 80 %
・非低收入戶、中低收入戶或經濟弱勢兒童及少年生活扶助資格者全民健康保險規定應自行負擔之住院費用:最高補助 70 %
・因早產併發症所衍生之住院醫療費用:每年最高 50,000 元;經社工評估通過後,每年最高 300,000 元
・未婚懷孕生產、流產醫療費用:每人每年最高 50,000 元(限特殊境遇家庭扶助條例未補助之費用部分)
・親子血緣鑑定費用:每人每年最高 10,000 元(若鑑定結果無血緣關係則不予補助)
・無健保投保資格個案之醫療補助費用:每人每年最高 50,000 元;經社工評估通過後,每年最高 300,000 元
・其他經社會局評估有補助必要之項目:每人每年最高 300,000 元
・申請:至戶籍所在地之區公所提出申請;兒童及少年保護個案及經本府委託安置者,由社工員、機構或寄養家庭家長逕向社會局申請
・申請人所提供之資料無法辨認或不完備時,得請申請人補充,不提供本計畫應備文件、拒絶社會局社工評估者,社會局即停止補助;補助款項逕存入申請人提供之中華郵政郵局帳戶中;已領取社會福利補助者,不得重複領取本計畫相同項目之補助;早產兒住院醫療補助,僅補助出生該次之住院醫療費用;罕見疾病或重大傷病之兒童及少年,應以該病就醫或經醫師認定為該病之相關診治,方可補助;申請病房費,應由醫生於診斷證明書上敍明入住自費病房之原因;非具積極治療之其他項目(如雜費、其他費用、衛生用品費、清潔用品費、護膚用品費、奶粉、滅菌費、體温計、奶嘴、護理包、住院包套秏材、血型檢驗等)不予補助
最高300,000元
115年度第一季:2026/04/09 前;第二季:2026/07/07 前;第三季:2026/10/07 前;第四季:2026/12/07 前(發展評估費、療育訓練費及交通費);其他醫療補助:住院或出院後 6 個月內提出申請
資料來源:https://www.society.taichung.gov.tw/461238/post
在福利通開啟互動版(搜尋更多福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