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設立公共工程金質獎,旨在公開表揚在公共工程、設施維護管理及個人貢獻方面表現優良的機關、廠商及人員。此獎項旨在提升公共工程品質,改善生活環境,促進廠商間的良性競爭,並增進國人對公共工程品質的信心。獎項分為公共工程品質優良獎、公共設施維護管理獎、個人貢獻獎及特別貢獻獎,鼓勵各界持續投入資源提升工程承攬能力,獲獎廠商在採購評選中可獲得加分。
・對象(須符合):參與公共工程或設施維護管理之機關、廠商或個人;經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評審為施工品質優良、設施維護管理優良,或推動品管制度、辦理品管教育訓練績效優良,或為施工品質表現優良之現場工班職人;分包廠商若為推薦對象,其分包契約需報備於工程主辦機關,且分包比率需達契約金額 25 %以上;參選廠商若有遭通知將刊登政府採購公報或涉犯工程不法情事者,已通知工程主辦機關查報工程會;工程主辦機關聲明:推薦截止日前 3 年內,於工作場所未曾發生死亡職業災害或發生災害之罹災住院人數未達 3 人;工程主辦機關聲明:被推薦工程之施工廠商無經機關依政府採購法第 102 條第 3 項規定刊登政府採購公報,且尚在政府採購法第 103 條第 1 項所定期間內;工程主辦機關聲明:推薦截止日前 2 年內,未曾因違反環境保護法規,受主管機關處全部停工 1 次或部分停工 2 次以上之處分;工程主辦機關聲明:契約金額 200,000,000 元以上工程累計罰款金額未達 1,000,000 元;工程主辦機關聲明:契約金額 50,000,000 元以上未達 200,000,000 元之工程累計罰款金額未達 300,000 元;工程主辦機關聲明:契約金額未達 50,000,000 元之工程累計罰款金額未達 100,000 元;工程主辦機關聲明:屬「公共工程生態檢核注意事項」第 2 點須辦理生態檢核之工程,須符合該注意事項第 12 點及第 13 點規定,或不屬該規定之工程
・公共工程品質優良獎:依工程類別及級別,每一工程類別之每一級別特優 1 件,優等及佳作若干件
・公共設施維護管理獎:依設施維護範圍之級別,每一級別特優 1 件,優等及佳作若干件
・個人貢獻獎:依類別,每類特優 1 名,優等及甲等若干名
・特別貢獻獎:獎勵公共工程品質優良獎或公共設施維護管理獎連續 5 屆、10 屆及 15 屆得獎,表現優異之廠商及主辦機關(含洽辦機關)
・申請:函報推薦申請書(由工程、設施維護主管機關或工程會函報推薦;個人貢獻獎由相關單位函報推薦)
・- 獎項、獎額得從缺
資料來源:https://cwsu.kcg.gov.tw/News_Content.aspx?n=E0FF27716EE01024&sms=9701333F380AE293&s=06E6C7523E4090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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