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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3年度高雄市未設籍新住民及永久居留外國人衛生福利措施一覽表

綜合津貼 高雄市

【內容簡介】

・高雄市政府民政局為服務未設籍新住民及永久居留外國人,彙整了一份詳盡的衛生福利措施一覽表。這份清單涵蓋了醫療服務、醫療費用補助、社會福利服務及生活扶助等多個面向,旨在確保這些在臺人士能享有與國人相近的健康與社會保障。內容包括全民健保納保資格、各項癌症篩檢、公費疫苗接種、酒癮藥癮治療補助、弱勢家庭兒童及少年緊急生活扶助、育兒津貼等。透過這份一覽表,新住民及永久居留外國人可以清楚了解自身可享有的權益,並依需求向相關單位申請,以減輕生活負擔,促進在臺生活的適應與穩定。
・對象(符合任一):未設籍新住民;永久居留外國人
・全民健保:持有居留證明文件之未設籍外籍配偶或大陸地區配偶,除了有一定雇主之受僱者自受僱日起參加健保外,應自持有居留證明文件,在臺灣居留滿 6 個月之日起參加健保
・心理諮詢服務:提供可近性高之社區心理諮詢駐點服務或接受教育、社政、勞工、警政等其他機關轉介,提供心理諮詢服務
・口腔預防保健:提供「醫事服務機構辦理口腔預防保健服務注意事項」第 3 點所定對象之口腔預防保健服務(牙齒塗氟及窩溝封填);口腔癌篩檢(30 歲以上嚼檳榔(含已戒)或抽菸者每 2 年 1 次;18 歲-29 歲且有嚼檳榔(含已戒)之原住民每 2 年 1 次)
・公費疫苗接種:外籍人士如持有我國居留證或定居證且符合各項公費疫苗適用對象,均可提供接種;外籍配偶育齡婦女來臺申請居留/定居且無徳國麻疹相關疫苗接種證明或經檢測不具徳國麻疹抗體者,提供 1 劑公費 MMR 疫苗接種
・戒菸服務:18 歲(足)以上之全民健康保險保險對象,尼古丁成癮度測試分數達 4 分(含)以上(新版 Fagerström 量表)或平均 1 天吸 10 支菸(含)以上者可接受戒菸治療;全民健康保險對象有戒菸意願之吸菸者可接受戒菸衛教
・癌症篩檢:大腸癌糞便潛血檢查(50 歲-74 歲的民眾每 2 年 1 次);乳房 X 光攝影檢查(45 歲-69 歲每 2 年 1 次;40 歲-44 歲其二親等內血親曾患有乳癌之女性每 2 年 1 次);子宮頸抹片檢查(30 歲以上女性每年 1 次);胸部低劑量電腦斷層檢查(50-74 歲男性/45-74 歲女性,且其父母、子女、兄弟姊妹經診斷罹患肺癌;50-74 歲吸菸史達 30 包-年,目前仍有吸菸或戒菸未達 15 年者)
・血液細胞遺傳學檢驗:外國籍或大陸地區人民尚未設籍,其配偶為中華民國國籍者,本人或四親等以內疑似罹患遺傳性疾病需進一步檢查,每案減免 1,500 元;實際費用未達 1,500 元者,依實際費用減免之
・其他中央主管機關認定遺傳性疾病檢查:外國籍或大陸地區人民尚未設籍,其配偶為中華民國國籍者,本人或四親等以內疑似罹患遺傳性疾病需進一步檢查,每案減免 2,000 元;實際費用未達 2,000 元者,依實際費用減免之
・成人預防保健服務:40-64 歲每三年補助一次;65 歲以上每年補助一次
・體外受精(俗稱試管嬰兒)人工生殖技術補助方案:外國籍或大陸地區人民尚未設籍,其配偶為中華民國國籍者,夫妻一方具我國國籍之不孕夫妻,且妻年齡未滿 45 歲者。妻年齡未滿 40 歲,每胎補助最多 6 次;未滿 45 歲,每胎最多補助 3 次。低收及中低收入戶維持每次最高補助 150,000 元,一般民眾首次申請最高 100,000 元,再次申請最高 60,000 元
・特殊群體生育調節補助:外國籍或大陸地區人民尚未設籍,其配偶為中華民國國籍,符合資格者,減免子宮內避孕器 1,000 元、男性結紮 2,500 元、女性結紮 10,000 元及全身麻醉 3,500 元,依實核銷;因被強制性交、誘姦而受孕之婦女,施行人工流產手術,每案減免上限 3,000 元,依實核銷
・產前檢查服務:外國籍或大陸地區人民尚未設籍,其配偶為中華民國國籍者,享有與國人相同之產前檢查服務(14 次產前檢查、3 次超音波、1 次乙型鏈球菌篩檢及 2 次衛教指導服務)
・產前遺傳診斷:凡 34 歲以上孕婦、本人或配偶或家族有罹患遺傳性疾病、曾生育過異常兒、孕婦血清篩檢疑似染色體異常之危險機率大於 1/270、超音波篩檢胎兒可能有異常、或疑似基因疾病等孕婦,每案減免 5,000 元。另低收入戶或優生保健資源不足區民眾,由採檢院所每案另行減免採檢費用 3,500 元;實際費用未達 3,500 元者,依實際費用減免之
・新生兒先天代謝性疾病篩檢:父母之一具有中華民國國籍者,其新生兒享有同國人之補助內容:一般新生兒每案減免 200 元。列案低收入戶、優生保健措施醫療資源不足地區之醫療機構(助產所)出生者,每案減免 550 元
・新生兒聽力篩檢:父母之一具有中華民國國籍者,其新生兒享有同國人之補助內容:出生 3 個月內,於國民健康署公告之「新生兒聽力篩檢特約醫療機構」接受篩檢個案,檢查費用由政府負擔
・兒童預防保健及衛教指導服務:已取得全民健康保險之身分者,享有同國人補助內容如下:透過設有兒科及家庭醫學科之醫療院所補助提供 7 歲以下兒童 7 次兒童預防保健服務
・兒童發展篩檢服務:已取得全民健康保險之身分者,針對未滿 7 歲兒童新增 6 次兒童發展篩檢服務
・補助設籍前新住民健保費:符合社會救助法之低收入戶之設籍前新住民(配偶)申請案,補助 1/2 自付之健保費;符合社會救助法之中低收入戶之設籍前新住民(配偶)申請案,補助全額自付之健保費
・酒癮治療費用補助:部分補助酒癮個案至各衛生局指定之醫療機構接受酒癮治療之費用(包括診察、檢驗檢查、心理治療、家庭治療等),每人每年 40,000 元
・藥癮治療費用補助:部分補助藥癮個案至本部指定藥癮戒治機構或替代治療執行機構接受藥癮治療之費用(包括門診診療、檢驗檢查、心理治療、家族治療、職能治療等),每人每年最高 35,000 元
・補助災區受災民眾就醫費用及健保保險費:補助健保保險對象應自付之健保一般保險費、健保保險對象就醫部分負擔、未具健保保險對象資格者就醫屬健保給付範圍之醫療費用、住院一般膳食費用
・經濟弱勢民眾就醫相關費用及健保欠費補助:提供各地方衛生局申請計畫補助經濟弱勢民眾就醫相關費用(如健保部分負擔、掛號費、住院膳食費、救護車費用、偏遠地區交通費、無健保身分者就醫時之醫療自付費用(以健保給付範圍為限)等)及健保欠費之補助
・醫療救助:家庭貧困、無依或路倒病患所需之醫療費用;前款病患因病情需要使用之輔具、照護、康復、喪葬或其他特殊需要之相關費用
・結核病醫療費用補助:結核病(含疑似)病患、結核病接觸者、潛伏結核感染者,因檢查或治療結核病(含潛伏結核感染),於特約醫事服務機構就醫之健保申報費用部分負擔;因結核病經主管機關施行隔離治療者於隔離治療期間之醫療費用(含膳食費);結核病接觸者或為疾管署計畫執行之特定對象接受檢查衛教諮詢及抽血、丙型干擾素釋放試驗及其潛伏結核感染治療衛教諮詢等費用;無健保之結核病(含疑似)病患、結核病接觸者及潛伏結核感染者之醫療費用
・愛滋病防治醫療費用補助:在臺灣地區合法居留之愛滋病毒感染外籍(含大陸地區、香港、澳門)配偶、泰緬專案及滯臺藏族人士,於人類免疫缺乏病毒指定醫事機構就醫,自確診開始服藥 2 年內之愛滋治療費用,以及服藥 2 年後醫療費用納入健保給付之就醫部分負擔;無論是否具健保身分,對孕婦、經醫師診斷之性傳染病或藥癮病患等補助愛滋病毒篩檢費用;愛滋感染者合併鴉片類藥癮接受替代治療醫療費用補助
・弱勢兒童及少年醫療費用補助:低收入戶及中低收入戶兒少、領有弱勢兒少緊急生活扶助者、依兒少保護通報及處理保護之兒少、安置教養機構與寄養家庭之兒少、發展遲緩兒童、早產兒、符合公告之罕見疾病或領重大傷病證明之兒少、因懷孕或生育而遭遇困境之兒少及其子女、經縣(市)主管機關評估有補助必要之兒少之醫療費用
・發展遲緩兒童早期療育費用補助:針對已通報各縣市之學齡前疑似發展遲緩、發展遲緩或身心障礙兒童,自 113 年起如屬低收入戶者,每人每月最高補助 6,000 元,非屬低收入戶者,每人每月最高補助 4,000 元
・保護服務:提供二十四小時電話專線服務、二十四小時緊急救援、協助診療、驗傷、採證及緊急安置、經濟扶助、法律服務、就學服務、住宅輔導,並以階段性、支持性及多元性提供職業訓練與就業服務、短、中、長期庇護安置、身心治療、諮商、社會與心理評估及處置
・社區照顧關懷據點:建立社區照顧關懷據點輔導計畫,提供關懷訪視、電話問安、餐飲服務及健康促進 4 項服務為主
・社會福利服務中心整合服務:由社會工作人員進行家庭功能與需求評估,同時提供實物給付與福利服務,並依需要結合衛政、教育、勞政、民政與社政等相關機關或在地民間資源提供服務及資源
・脆弱家庭兒少社區照顧:由地方政府結合民間團體的在地據點,提供兒少課後臨托與照顧、家庭訪視、電話諮詢、兒少團體與活動、兒少簡易家務指導、親職教育或親子活動、寒暑假兒少生活輔導服務、休閒服務等
・弱勢家庭兒童及少年緊急生活扶助:因父母一方失業、經判刑確定入獄、罹患重大傷病或藥酒癮戒治、父母一方離婚或死亡、父母一方不堪家暴或其他因素離家出走、父母雙亡或兒少遭遺棄,代為撫養親屬無經濟能力、未滿十八歲未婚懷孕或有未滿十八歲之非婚生子女,經評估有經濟困難等緊急或特殊事由,致生活陷困,經社工員評估需扶助之兒少。每月 3,000 元(補助 6 個月最多 12 個月)
・弱勢兒童及少年生活扶助:遭遇困境之中低收入戶兒少、因懷孕或生育而遭遇困境之兒少及其子女、經縣(市)主管機關評估無力撫育及無扶養義務人或撫養義務人無力維持其生活之兒少。每人每月約 2,197 ~ 2,661 元
・育有未滿 2 歲兒童育兒津貼:雙親至少有一方為本國人,其未滿 2 歲兒童依屬人主義原則具有本國國籍,且該名兒童沒有接受公共及準公共化托育服務、未接受政府安置者,第一名子女每月發放 5,000 元、第二名子女每月 6,000 元、第三名(含)以上子女每名每月 7,000 元
・未滿 2 歲兒童送托公共化及準公共服務與費用:未滿 2 歲兒童依屬人主義原則具有本國國籍,該家庭及兒童符合「直轄市、縣(市)政府辦理未滿二歲兒童托育公共化與準公共服務作業要點」規定,可申請托育補助。送至公共托育家園、公設民營托嬰中心之兒童,依家庭經濟條件每月托育補助為 7,000 ~ 11,000 元不等;送至準公共居家托育人員、準公共托嬰中心之兒童,每月托育補助 13,000 ~ 17,000 元不等;第 2 名及第 3 名以上子女,每月加發 1,000 ~ 2,000 元
・設籍前新住民社會救助計畫:針對核定列冊低收入戶、中低收入戶之設籍前新住民,提供設籍前社會救助照顧措施,包含生活扶助、醫療補助、急難救助及特殊項目補助等。補助金額由社工人員視家庭需求評估後核給
・設籍前新住民遭逢特殊境遇相關福利及扶助計畫:針對在臺遭逢特殊境遇之設籍前新住民,提供緊急生活扶助、子女生活津貼、傷病醫療補助、兒童托育津貼、法律訴訟補助等。補助金額由社工人員視家庭需求評估後核給
・📍83001 高雄市鳳山區光復路二段132號
・🕒週一至週五 AM08:00~PM17:30
・各項福利措施的詳細申請資格、應備文件及申請流程,請洽各承辦窗口或相關單位

【金額/折扣】

最高150,000元

資料來源:https://fr6c.kcg.gov.tw/News_Content.aspx?n=B55D2BA560A9B2AB&sms=6C39BE6F9E6E6B49&s=1045939ECC3D01D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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