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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作社稽查考核及獎勵辦法

財經金融 全台

【內容簡介】

・這項辦法規範主管機關每年對合作社進行稽查考核,並依考核成績給予獎勵。考核項目涵蓋社務、業務及財務,並依評分結果分為優等、甲等、乙等、丙等、丁等。評定為優等或甲等的合作社,可獲得中央主管機關或主管機關頒發的獎牌、獎狀或獎金。同時,表現優良的合作社理事、監事及其他職員,若符合特定條件,也可獲頒獎牌或獎狀。此辦法旨在鼓勵合作社健全發展並提升服務品質。
・對象(須符合):依法核准成立登記滿一年之合作社;合作社理事、監事及其他職員(符合特定考核條件者)
・合作社優等:由中央主管機關發給獎牌、獎狀或獎金
・合作社甲等:由主管機關發給獎牌、獎狀或獎金
・合作社理事、監事及其他職員(符合特定條件):由主管機關發給獎牌或獎狀
・申請:主管機關每年訂定稽查計畫並實施考核,合作社無需主動申請獎勵
・考核結果為丙等及丁等者不予獎勵,並由主管機關輔導改善

資料來源: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All.aspx?pcode=D00501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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