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辦法旨在規範農業主管機關如何輔導及獎勵經營良好的農業合作社。農業主管機關可編列經費,補助合作社購置營運所需的生產、集貨、貯存、冷藏(凍)、洗選、運銷、製造、加工、包裝、檢驗、驗證等設施與設備。同時,也補助農、林、漁、畜產物通過生產追溯或取得各項驗證的費用,以及辦理造林、森林經營管理、配合政府食品安全與產銷調節等事項,並提供教育訓練以培訓農業專業人才。此舉旨在提升國產農產品的形象與價值,穩定產銷,並保障社員權益及收益。
・對象(須符合):依合作社法規定設立,並利用自然資源、農用資材及科技,以從事農作、森林、水產、畜牧及休閒農業,經營生產、運銷、供給、利用、勞動業務之農業合作社;經營良好(由農業主管機關審酌農業合作社之營運績效、政策配合度、違規情形及最近一年度合作社之主管機關辦理之年度考核成績等事項綜合認定)
・購置營運所需之生產、集貨、貯存、冷藏(凍)、洗選、運銷、製造、加工、包裝、檢驗、驗證及其他相關設施、設備
・農、林、漁、畜產物通過生產追溯,或取得產銷履歷、優良農產品、有機農產品驗證合格所需費用
・辦理造林、撫育、林產物伐採及森林經營管理
・配合政府辦理食品安全、污染防治、穩定產銷及其他事項
・辦理教育訓練、觀摩學習活動,培訓農業專業人才
・其他經農業主管機關同意辦理之事項
・協助政府辦理農產品產銷調節且經營良好之農業合作社,農業主管機關得優先補助
資料來源: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All.aspx?pcode=M00900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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