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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5,000元→臺南市家庭暴力被害人補助要點

綜合津貼 臺南市

【內容簡介】

・臺南市政府為保障家庭暴力被害人權益,提供多項補助,包含醫療、心理復健、緊急庇護及獨立生活費用。設籍臺南市或家庭暴力事件發生於臺南市,且經主管機關評估身心遭受緊急重大危害的被害人可提出申請。補助項目涵蓋醫療掛號費、自付額、驗傷診斷書,心理諮商與輔導費用,緊急庇護安置費用,以及房屋租金和獨立生活津貼。申請人需在特定時間內(如就診或承租後三個月內)備妥相關文件向臺南市政府家庭暴力暨性侵害防治中心辦理。
・對象(須符合):家庭暴力被害人
・對象(符合任一):設籍本市者;家庭暴力事件發生於本市,經主管機關評估被害人身心遭受緊急重大危害而有補助必要者
・醫療費用(具有全民健康保險對象身分者):每人每次最高補助 3,000 元,每年以補助 3 次為限
・醫療費用(不具有全民健康保險對象身分者):依衛生主管機關核定之醫療機構收取醫療費用之標準辦理
・心理復健費用(個別晤談):每小時最高補助 1,400 元,未滿 1 小時折半支給
・心理復健費用(團體治療輔導,含夫妻或家族晤談):每小時最高補助 2,000 元,未滿 1 小時折半支給,每次以 2 小時為限,每年最高補助 24 小時
・緊急庇護費用:依主管機關當年度訂定之緊急短期及中長期庇護安置服務合約書約定之安置費用辦理
・房屋租金費用:每月最高補助 5,000 元;同住親屬每人每月加給 500 元,並以補助 2 人為限。最長補助 3 個月,特殊情況經主管機關評估有延長必要者,得延長補助 3 個月(以 1 次為限)
・獨立生活津貼:每月最高補助 5,000 元。最長補助 3 個月,特殊情況經主管機關評估有延長必要者,得延長補助 3 個月(以 1 次為限)
・申請:醫療費用補助應由被害人於就診之日起 3 個月內,或由醫療院所於被害人就診之日起 3 個月內,檢附文件向主管機關申請。心理復健費用補助應由主管機關或其他政府機關轉介之心理輔導人員或輔導機構為之。緊急庇護費用應由庇護安置機構造冊請求主管機關核給。獨立生活費用之房屋租金費用應於承租之日起 3 個月內申請;獨立生活津貼應於受暴事實發生後 6 個月內申請。被害人可委任配偶、直系或三親等內旁系血親、家長、家屬或其他執行專業保護事務者代為申請,或由法定代理人代為申請
・📍70801臺南市安平區永華路二段6號
・代理人不得為本案件之相對人。被害人於申請前死亡者,由其繼承人申請及具領;已申請,而於具領前死亡者,由其繼承人具領。

【金額/折扣】

最高5,000元

資料來源:https://law01.tainan.gov.tw/glrsnewsout/LawContent.aspx?id=FL0607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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