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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東縣政府社會處社區發展協會活動補助經費申請及核銷注意事項

綜合津貼 臺東縣

【內容簡介】

・臺東縣政府社會處發布本縣社區發展協會辦理活動申請補助經費及核銷相關注意事項,旨在規範臺東縣立案社區發展協會、合作社、公益社會福利團體、鄉鎮市公所及經教育部承認或立案之公私立專科以上學校申請各類社區發展補助。補助項目包含社區藝文育樂活動、配合縣府政策的方案計畫,以及合作事業教育訓練等,其中藝文育樂活動及合作事業教育訓練每案最高補助 20,000 元。申請單位需於活動前一個月或至少 14 個工作天前提交計畫書、經費概算表、立案證書等文件。補助經費超過 20,000 元者,需自行編列 30 % 以上自籌款。本注意事項亦詳列不予補助之活動類型、核銷期限及相關規範,確保補助款項運用符合社會公益及縣政推動目標。
・對象(符合任一):本縣立案社區發展協會;合作社;推動本縣社區發展工作之立案公益社會福利團體;本縣各鄉(鎮、市)公所;協助本府推動社區發展工作之經教育部承認或立案之公立、私立專科以上學校
・社區藝文育樂活動類:每案最高補助 20,000 元,內容須含公益事項或配合政令宣導
・配合本府社區發展政策相關方案計畫類:補助額度經審查後核定,經簽准後得免自籌款項
・推動合作事業教育訓練、研討、宣導類:每年申請補助額度最高 20,000 元,限近一年度考核評列為乙等以上合作社申請
・設備類:原則上不補助,惟本府認定為配合政策、受本府委託辦理業務或該設備列屬重要需求,具備後方可執行計畫者,另案簽核
・申請:應於活動前一個月,至遲應於十四個工作日前,檢具相關資料送達本府審核;申請文件不齊全者,申請單位於接獲通知之次日起四日內補正,並應於申請期限內補正完成;計畫執行完竣後,檢送結報收支清單、領據、本府核定執行公文、成果報告及核定函所載之各項文件送本府核銷撥款
・📍95054臺東市桂林北路201號
・每一申請案申請補助經費超過 20,000 元者,申請單位應自行編列 30 % 以上之自籌款;活動結束後二個月內應完成核銷,十一月及十二月活動核銷最遲不得超過當年度 12 月 31 日;餐費及紀念品合計不得超過補助經費之 50 %;設備類原則上不補助,惟本府認定為配合政策、受本府委託辦理業務或該設備列屬重要需求,具備後方可執行計畫者,另案簽核;申請單位應自行保存各項支用單據憑證,且不得少於十年;申請單位以同一案件向多個機關(單位)提出申請補(捐)助時,應本誠信原則列明該活動之全部經費內容與擬向其他機關(單位)申請補(捐)助項目及金額;補助項目及額度由本府依據年度預算編列及公告計畫執行,並依據申請補助團體之計畫內容、執行效率、配合款比率、用途妥適性及活動效益等因素審查核定之,補助內容以核定函文為準

【金額/折扣】

最高20,000元

資料來源:https://taisoc.taitung.gov.tw/App_File/Link.ashx?fno=qfGE1T6Z6Cg%3d&no=LBjNrPpUUZM%3d&link=iYpoJpOqKEOktIMrq72KLvRAhO6LKvmRnyKjK1HB!0!Ctch8K7HWEz8cIUfrQEruxTe7I7ywOI6OnfDjaMFWByQ3saRbeKE%2b!0!LEGmF05S5VTvhTJuO3GNqig%3d%3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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