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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務人員留職停薪辦法

綜合津貼 全台

【內容簡介】

・本辦法提供公務人員在特定情況下申請留職停薪的權利,以兼顧家庭照護需求與個人發展。主要適用於養育三足歲以下子女或孫子女、照護有重大傷病或年滿 65 歲以上須侍奉的親屬,以及配偶因公派駐國外須隨同前往等情事。近期修正草案擴大了照護對象範圍,納入特定情事下的孫子女及兄弟姊妹,並區分機關不得拒絕與得依權責准駁的申請情形。留職停薪期間一般以 2 年為限,部分情況可延長或有特殊規定,例如育嬰育孫最長至子女滿 3 足歲,照護重大傷病兄弟姊妹最長 1 年。此外,也增訂了按日申請的累計上限與提前申請的期限。
・對象(須符合):公務人員
・對象(符合任一):養育三足歲以下子女;依家事事件法、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相關規定與收養兒童先行共同生活,其共同生活期間依前款規定申請留職停薪;照顧三足歲以下孫子女;親屬重大傷病須照護,且照護對象為以下任一:;本人或配偶之直系血親尊親屬;配偶或子女;孫子女具有無法受雙親照護、無配偶及子女、與配偶分居且無子女、配偶或子女為重大傷病或身心障礙、子女未成年情事之一;兄弟姊妹具有無配偶及子女、與配偶分居且無子女、配偶或子女為重大傷病或身心障礙、子女未成年情事之一;本人或配偶之直系血親尊親屬年滿 65 歲以上,且須侍奉;配偶經服務之公私部門派赴國外執行政府工作、因政府公務需要指派或獲取政府公費補助出國進修研究,其期間在 1 年以上須隨同前往;受刑事確定判決並獲准許易服社會勞動;其他經考試院會同行政院認定之情事
・留職停薪:一般情況以 2 年為限,必要時得延長 1 年
・依法應徵服兵役留職停薪:期間依兵役法、替代役實施條例第 7 條及預備軍官預備士官選訓服役實施辦法第 16 條規定辦理
・國內外進修留職停薪:期間依公務人員訓練進修法第 10 條至第 12 條規定辦理
・借調至受託處理大陸事務機構服務留職停薪:期間依有關法規規定辦理
・延長病假或因公傷病公假期滿留職停薪:期間依公務人員請假規則第 5 條規定辦理
・育嬰、育孫留職停薪:期間最長至子女、收養兒童、孫子女滿 3 足歲止
・照護重大傷病兄弟姊妹留職停薪:期間最長為 1 年
・受刑事確定判決並獲准許易服社會勞動留職停薪:期間依所受之拘役宣告期間、易服勞役或易服社會勞動之執(履)行期間辦理
・按日申請留職停薪:合計以 30 日為限 (第五條第一項第一款至第六款以同一對象累計,其餘以同一事由累計)
・申請:- 留職停薪應依下列原則提前申請:期間 30 日以上者,於 10 日前提出;期間未滿 30 日者,於 5 日前提出
・- 照護重大傷病親屬留職停薪,若親屬傷病屬全民健康保險法所定重大傷病範圍者,各機關不得拒絕其留職停薪之申請

資料來源:https://law.exam.gov.tw/Download.ashx?FileID=86358&id=51192&type=AN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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