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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4年度內政部警政署公益揭弊者保護法權益保障

財經金融 全台

【內容簡介】

・內政部警政署發布「廉政案例宣導手冊」,其中節錄「公益揭弊者保護法」內容,旨在維護公共利益,有效發現、防止、追究重大不法行為,並保障公部門、國營事業及受政府控制之事業、團體或機構揭弊者的權益。本法提供揭弊者多項保護措施,包括免受解職、降調、減薪等不利處分,並可請求回復職位、年資、福利,以及補發薪資與財產、非財產上的損害賠償。揭弊者可向檢察機關、司法警察機關、目的事業主管機關等受理揭弊機關提出檢舉。
・對象(須符合):公部門揭弊者:公務員或接受政府機關(構)僱用、定作、委任、派遣、承攬、特約或其他契約關係而提供勞務獲致報酬之相對人及其員工,有事實合理相信政府機關(構)或其員工、其他公務員涉有第三條所列之弊案,具名向受理揭弊機關提出檢舉;國營事業、受政府控制之事業、團體或機構揭弊者:接受國營事業、受政府控制之事業、團體或機構之派任、僱用、定作、委任、派遣、承攬、特約或其他契約關係而提供勞務獲致報酬之相對人及其員工,有事實合理相信任職或提供勞務對象之事業、團體或機構或其員工,涉有第三條第五款、第七款或第八款之弊案,具名向受理揭弊機關提出檢舉;揭弊內容涉及國家機密保護法之國家機密者,應向特定機關揭弊;因揭發弊案、配合調查、拒絕參與弊案決定或實施、或因上述行為遭受不利措施後依法提起救濟,而遭受不利措施者
・回復受不利措施前之職位及職務
・回復原有年資、特殊權利、獎金、退休(職、伍)金、福利、工作條件及管理措施
・補發受不利措施期間俸(薪)給或工資
・財產上損害之賠償:包括俸(薪)給或工資以外其他期待利益之合理估算金額,及遭受不利措施後,依法提起救濟所合理支出之費用及律師酬金
・非財產上之損害賠償:身體、健康、名譽、自由、信用、隱私,或其他人格法益之侵害者,雖非財產上之損害,亦得請求賠償相當之金額;名譽被侵害者,並得請求為回復名譽之適當處分
・申請:可向公部門之政府機關(構)主管、首長或其指定單位、人員;國營事業、受政府控制之事業、團體或機構之主管、負責人或其指定單位、人員;檢察機關;司法警察機關;目的事業主管機關;監察院;政風機構提出檢舉
・📍100009臺北市忠孝東路1段7號
・受理揭弊機關對揭弊內容應予保密;公務員無故洩漏揭弊者身分者,處 6 月以上 5 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 300,000 元以下罰金;非公務員無故洩漏揭弊者身分者,處 1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 100,000 元以下罰金

【期間】

即日起(無公告截止)

資料來源:https://po.cpu.edu.tw/p/406-1007-45247,r368.ph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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