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竹縣政府為弘揚客家文化,提供經費補助給新竹縣內的立案團體、學校及大學院校,以推廣客家語言、學術、藝文及民俗活動。補助範圍廣泛,包含客家語言推廣、文化推廣、學術調查研究、學術研討與研習、歌謠研習及民俗活動等。申請單位需在活動舉辦前一個月,檢附相關文件向新竹縣政府民政處客家事務科提出申請,專案性補助則不受此期限限制。
・對象(符合任一):新竹縣立案團體或會址設立於本縣轄內立案之民間客家、社會、學術、文化及文藝之團體;本縣轄內受本府補助,指定辦理客家學術文化活動之團體;本縣轄內依法並經主管機關許可設立之工會(包括總工會、職業工會)、農會、漁會、同業公會、體育會(含單項運動委員會)或申請補助之計畫具公益性質之教育、文化、社會福利團體;本縣轄內配合中央政府各機關補助計畫所補助之民間團體;本縣公私立幼兒園、各級學校及政府立案之國內大學校院
・一般性補助:對於同一民間團體之補助金額,每一年度不超過 20,000 元
・專案性補助:配合本府重要政策或活動計畫之補助,不受前款補助金額限制,經專案核定後實施
・教育推廣性補助:本縣公私立幼兒園、各級學校及政府立案之國內大學校院之申請案,不受第一款補助金額限制
・對政府立案之國內各大學校院之補助金額:最高以補助該計畫總經費 80 % 為原則
・補助範圍:客家語言推廣活動、客家文化推廣活動、客家學術調查研究、客家學術研討/研習活動、客家歌謠研習、客家民俗或其他文化活動
・申請:於辦理活動一個月前,親自送達或以掛號方式寄達新竹縣政府民政處客家事務科提出申請。專案性補助不受申請期限限制
・📍30210 新竹縣竹北市光明六路10號
・🕒8:00-12:00,13:00-17:00
・申請單位自籌款應達總活動經費金額三分之一以上。接受本府及其他政府機關補助合計總金額占計畫總經費半數以上,且本府補助總金額達 1,000,000 元以上者,應依政府採購法辦理採購。補助款原則於活動結束後撥付,除一般性補助外,補助款額度超過計畫總經費二分之一以上者,經專案報經本府同意後,可先行撥付補助款二分之一
最高20,000元
資料來源:https://civil.hsinchu.gov.tw/cl.aspx?n=22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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