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竹縣政府制定此自治條例,旨在鼓勵民間機構參與新竹縣的重大公共建設,並提供相關的稅捐減免優惠。符合條件的民間機構,其直接用於興建或營運公共建設的土地和自有房屋,可享有五年地價稅及房屋稅的免徵。此外,在興建或營運期間取得或設定典權的不動產,可減徵 30 % 的契稅,特定情況下甚至可免徵契稅。申請者需填具減免稅捐申請書表並檢附證明文件,向所轄稅捐稽徵機關提出申請,各稅目有不同的申請時程規定。
・對象(須符合):參與新竹縣重大公共建設的民間機構;經主管機關核定供直接使用之土地、自有房屋或不動產
・地價稅免徵:五年
・房屋稅免徵:五年
・契稅減徵:30 %
・契稅免徵:經主辦機關同意由其他民間機構接管或繼續辦理興建、營運,因而取得之營運資產或興建中之工程
・契稅免徵:本府依本法第八條第一項第一、二、三款規定取得民間機構興建之不動產所有權時
・申請:納稅義務人應填具減免稅捐申請書表,檢同有關證明文件,依規定向所轄稅捐稽徵機關申請辦理
・- 申請地價稅免徵者,於每年(期)地價稅開徵四十日前提出申請;逾期申請者,自申請之次年(期)起適用。前已核定而用途未變更者,以後免再申請
資料來源:https://hclaw.hsinchu.gov.tw/law/LawContent.aspx?id=GL00008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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