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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5年度公教人員婚喪生育補助

綜合津貼 全台

【內容簡介】

・桃園市政府秘書處提供公教人員婚喪生育補助,旨在協助公教人員及其家庭應對人生重要階段的經濟需求。此補助涵蓋結婚、生育及親屬喪葬等項目,依據申請人事實發生當月的薪俸額計算補助金額,例如結婚及生育補助為二個月薪俸額,喪葬補助則依親屬關係提供三至五個月薪俸額。申請人需在事實發生後三個月內,備妥相關證明文件向所屬機關或學校提出申請,以確保符合資格並及時獲得補助。
・對象(須符合):公教人員;結婚、生育或死亡事實發生時符合請領規定;配偶分娩或早產(申請生育補助);未婚男性公教人員於非婚生子女出生之日起三個月內辦理認領,並與其生母完成結婚登記(申請生育補助);父母、配偶死亡,且未擔任公職者(申請喪葬補助);子女死亡,且未滿 20 歲、未婚且無職業者(申請喪葬補助);未婚子女年滿 20 歲有下列情形之一,必須仰賴申請人扶養經查明屬實者(申請喪葬補助):在校肄業而確無職業;無力謀生(指受監護或輔助宣告尚未撤銷、領有身心障礙手冊且不能自謀生活、符合全民健康保險法規定之重大傷病且不能自謀生活);申請(外)祖父母喪葬補助,以(外)祖父母無子女或子女未滿 20 歲或年滿 20 歲無力謀生,因而必須仰賴申請人扶養經查明屬實者
・結婚補助:二個月薪俸額
・生育補助:二個月薪俸額(雙生以上者,按比例增給)
・父母、配偶死亡喪葬補助:五個月薪俸額
・子女死亡喪葬補助:三個月薪俸額
・(外)祖父母喪葬補助:五個月薪俸額
・申請:向所屬機關或學校申請
・📍330206 桃園市桃園區縣府路1號
・🕒星期一至星期五 上午 8:00 至 12:00 下午 13:00 至 17:00
・各項補助必須在結婚、生育或死亡事實發生時符合請領規定,並於三個月內向本機關或學校申請。申請居住大陸地區眷屬之喪葬補助者,其申請期限為六個月。因案停職人員,在停職期間發生可請領表列各項補助之事實,得於復職後三個月內依規定向本機關或學校申請補發,數額依事實發生時之規定計算。結婚雙方同為公教人員,得分別申請結婚補助。因早產申請生育補助需胎兒產出時,妊娠週數 20 週以上但未滿 37 週。

資料來源:https://gab.tycg.gov.tw/News_Content.aspx?n=11918&s=12211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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