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南市政府為保護性侵害犯罪被害人權益,提供多項適當補助,本辦法自 2024/08/01 起施行。補助對象為符合性侵害犯罪防治法規定之被害人,且設籍臺南市或實際居住於臺南市的非本國籍人士。補助項目涵蓋醫療、心理復健、訴訟、律師、緊急生活及緊急庇護等費用,各項目設有不同的補助標準與上限。申請人需在事件發生或就診、判決確定後的一定期間內,備妥相關文件向主管機關提出申請,部分項目可由醫療院所或庇護安置機構代為申請。
・對象(須符合):性侵害犯罪防治法第二條第三款規定之被害人
・對象(符合任一):設籍本市;實際居住本市之非本國籍人士
・醫療費用(非全民健康保險給付範圍):每人每次最高補助 3,000 元(含掛號費、驗傷與採證費、開立驗傷診斷書所需費用及其他全民健康保險應自行部分負擔之費用)
・醫療費用(經主管機關專案核准之非前項醫療費用):每案最高補助 10,000 元
・心理復健費用(醫療院所治療者):依衛生主管機關核定之醫療機構收取醫療費用之標準辦理
・心理復健費用(相關福利機構團體或諮商輔導專業人員輔導者,個別晤談費):每小時最高補助 1,400 元,未滿 1 小時折半支給
・心理復健費用(相關福利機構團體或諮商輔導專業人員輔導者,團體治療輔導費,含夫妻或家族晤談):每小時最高補助 2,000 元,未滿 1 小時折半支給,每次以 2 小時為限,每年最高補助 24 小時
・訴訟費用(第一審):每案最高補助 20,000 元
・訴訟費用(第二審及第三審):每案各最高補助 15,000 元
・律師費用(委任律師費用,偵查程序):每案最高補助 30,000 元
・律師費用(委任律師費用,審理程序):每案每一審級最高補助 50,000 元
・律師費用(諮詢費用):每案每小時補助 3,000 元,每案最高補助 9,000 元
・律師費用(撰狀費用):每案最高補助 5,000 元
・緊急生活費用:依本市當年度每月最低生活費用為基準,每人每案最高補助 3 個月,且以申請 1 次為限(特殊情況經主管機關評估有必要者,得再補助 1 次)
・緊急庇護費用:依主管機關當年度訂定之緊急短期及中長期庇護安置服務合約書約定之安置費用辦理
・其他經主管機關專案核准之費用:null
・申請:向主管機關(臺南市政府社會局或家庭暴力暨性侵害防治中心)提出申請
・📍70801臺南市安平區永華路二段6號(永華市政中心);73001臺南市新營區民治路36號(民治市政中心)
・- 醫療費用申請期限為就診之翌日起 3 個月內
最高50,000元
即日起至 2024-08-01
資料來源:https://law01.tainan.gov.tw/glrsnewsout/LawContent.aspx?id=FL06108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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