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條例旨在規範台灣教保服務人員的培育、資格、權益、管理、申訴及爭議處理等事項,以提升其專業地位。內容涵蓋幼兒園園長、教師、教保員及助理教保員的任職資格與相關權益。對於公立幼兒園的教保服務人員,其待遇、退休、撫卹、保險、福利等權益事項,多準用公立國民小學校長或教師的相關規定。此外,主管機關得視需要補助符合特定資格的教保員或代理教師修習幼兒園師資職前教育課程的學分費,並規定私立幼兒園以教保員或代理教師替代教師編制員額時,其待遇應比照園內教師辦理。條例也鼓勵對表現優良的教保服務人員給予獎勵。
・公立幼兒園園長(現職教師身分):待遇、退休、撫卹、保險、福利等權益,準用公立國民小學校長規定
・公立幼兒園園長(現職契約進用教保員身分):待遇、退休、保險、福利等權益
・公立幼兒園教師:待遇、介聘、退休、撫卹、保險、福利等權益,準用公立國民小學教師規定
・公立幼兒園契約進用教保員、助理教保員:待遇及相關權益
・公立托兒所改制後原任用/僱用人員:進修、俸給、保險、保障、結社、退休、撫卹、福利等權益
・私立幼兒園教師(於 2011/12/31 以前已準用教師法相關規定者):待遇、進修、研究、退休、撫卹、保險、教師組織等權益
・幼兒園師資職前教育課程學分費補助:主管機關得視需要補助學分費(對象為幼兒園之教保員或代理教師,且於 2025/07/31 以前修畢幼兒園師資職前教育課程並取得證明書者,並符合特定任職條件)
・私立幼兒園教保員或代理教師替代教師編制員額:待遇應比照園內教師辦理
・教保服務人員獎勵: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應予獎勵(針對表現優良者)
・本條例規範教保服務人員之培育、資格、權益、管理、申訴及爭議處理等事項,旨在提升其專業地位
資料來源: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All.aspx?pcode=H00700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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