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規定旨在說明新住民在台灣取得不動產的相關條件、限制與申請流程。內容涵蓋外國人及香港居民取得土地及建物所有權、地上權或租賃土地及工廠的資格,並詳細列出受限制的土地類別與用途。申請人需向不動產所在地之地政事務所提出申請,經直轄市、縣(市)政府審核並報請內政部備查後,即可辦理登記。本規定為新住民在台安居樂業提供明確的法律依據與指引。
・對象(須符合):新住民;外國人:來自與我國建立平等互惠關係之國家(互惠國家列表請參閱內政部地政司網站);香港居民:於 1997/07/01 前為香港居民、法人及團體,或於 1997/07/01 後為香港地區之外國人
・土地及建物所有權
・地上權
・土地及工廠租賃權
・區分所有建物之專有部分建物所有權(佔總面積 40 % 以下)
・申請:向不動產所在地之地政事務所提出土地登記申請,經直轄市、縣(市)政府審核並報請內政部備查後,內政部函復地政事務所通知,即可辦理登記
・互惠國家列表請參閱內政部地政司網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