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農業部為推動森林永續經營及扶植竹產業發展,特別提供竹林生產更新獎勵金。這項補助旨在鼓勵竹林所有權人、合法使用權或經營權人,以及實際從事竹林經營管理者,依法執行竹林伐採作業並生產竹材,以促進竹林更新、維護竹林健康,同時提升國土保安與環境保育功能。獎勵金依竹林伐採規模計算,每公頃最高可領 30,000 元,或依實際搬出竹材支數每支 10 元計算。申請人需在每年 1 月 1 日至 4 月 30 日期間,向竹林所在地的受理機關提出申請,並檢附相關文件,完成伐採作業後需通知機關進行勘查。
・對象(須符合):竹林之所有權人、具合法使用權或經營權之人,並實際從事竹林經營管理者;竹林應位於經編定為林業用地之土地,或原住民保留地禁伐補償條例第三條第一項所定之原住民保留地;竹林所在土地面積達 0.1 公頃以上;竹林以竹為經營主體,且依法可執行竹林伐採作業;竹林應以孟宗竹、桂竹、長枝竹、莿竹、轎篙竹等經濟竹種為主要竹種,且所占比例應達 50 %以上;竹林所在土地無濫墾、濫伐、擅伐等情事;竹林所在土地當年度未領取農業部造林獎勵金或本規範獎勵金;取得下列伐採許可或證明文件之一:在森林區域內之竹林,依國有林林產物處分規則規定取得採取許可證,或依林產物伐採查驗規則規定取得採運許可證並辦理查驗;在森林區域外之竹林,向竹林所在地之受理機關(單位)申請辦理伐採後之勘查,並取得竹林生產更新證明書;竹林伐採規模符合下列規定之一:竹林伐採作業之面積,達竹林所在土地面積之 30 %以上;竹林擇伐作業之竹支數,達竹林所在土地內竹支總數三分之一以上;竹林伐採後,實際搬出之可利用竹材支數,達每公頃 1,000 支以上(竹林所在土地面積未達 1 公頃者,按面積比例計算)
・伐採規模符合第五點第二款第一目或第二目:每公頃 30,000 元(實際伐採面積不足 1 公頃者,按面積比例計算,並取小數點後四位數,第五位數以後無條件捨去)
・伐採規模符合第五點第二款第三目:每支 10 元(每公頃獎勵支數為至少 1,000 支、至多 3,000 支;竹林所在土地面積未達 1 公頃者,其獎勵支數之上、下限,按面積比例計算)
・申請:向竹林所在地之農業部林業及自然保育署各地區分署工作站、鄉(鎮、市、區)公所或大學實驗林管理處提出申請
・📍100024 臺北市中正區杭州南路一段2號
・本規範獎勵於 2026 年之申請期間,農業部得視實際情況,公告延長;無法於當年度執行竹林伐採作業者,得撤回申請
最高30,000元
每年 01/01 ~ 04/30
資料來源:https://www.forest.gov.tw/0000061/00008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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