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僑務委員會提供海外僑民身分證明書的申請服務,旨在協助符合資格的中華民國(臺灣)公民證明其海外僑民身分。此證明書可用於多種目的,包括兵役義務的豁免、華裔身份的證明,以及香港/澳門僑民身份的認定等。申請人需符合特定的中華民國(臺灣)公民身份及海外居留條件,例如在居住國取得永久居留權或長期居留許可,並在海外居住滿一定年限。申請時需提交相關的公民身份、海外居留及其他特定證明文件。
・對象(須符合):須為中華民國(臺灣)公民
・對象(符合任一):申請一般海外僑民身分證明書:;須符合以下任一海外居留條件:;已取得居住國永久居留權,且累計在國外居住滿 4 年,並在居住國連續居住滿 6 個月或最近 2 年每年居住滿 8 個月;(針對居住國不給予永久居留權或僑務委員會認定難以取得永久居留權者)已取得連續 4 年居留許可且符合延期居留資格,且累計在國外居住滿 4 年,並在居住國連續居住滿 6 個月或最近 2 年每年居住滿 8 個月;已從臺灣出境,連續在國外居住滿 10 年,並在居住國工作及居住滿 4 年,且符合延期居留資格;申請華裔證明書:;須符合上述一般海外僑民身分證明書之海外居留條件;須提交經中華民國(臺灣)駐外館處驗證之華裔證明文件;申請兵役用途之海外僑民身分證明書:;須已辦理戶籍登記;未完成兵役義務;在滿 16 歲當年 1 月 1 日前,未符合海外居留條件者;接近役齡(滿 15 歲當年 1 月 1 日至滿 18 歲當年 12 月 31 日)或役齡(滿 18 歲當年 1 月 1 日至滿 36 歲當年 12 月 31 日)男性,每年累計在臺灣停留未超過 183 天;申請海外僑民身分加簽/簽證:;須已辦理戶籍登記;未完成兵役義務;在滿 16 歲當年 1 月 1 日前,未符合海外居留條件者;接近役齡或役齡男性,每年累計在臺灣停留未超過 183 天;申請香港/澳門僑民身分證明文件:;於 1997/07/01 前自香港返國並完成初次戶籍登記,或於 1999/12/20 前自澳門返國並完成初次戶籍登記,並以僑民身分取得該地區永久居留許可;或在臺灣出生並已建立戶籍,自 1997/07/01 起在香港或自 1999/12/20 起在澳門居住滿 4 年,並取得該地區永久居留許可
・海外僑民身分證明書:用於證明中華民國(臺灣)公民之海外僑民身分,可依不同目的申請
・📍臺北市中正區徐州路 5 號 3、15-17 樓(僑務委員會),高雄市苓雅區政南街 6 號 9 樓(南部地區服務站)
・🕒平日 08:30~17:30(僑務委員會),平日 08:30 – 12:00 / 13:30 – 17:00(南部地區服務站)
・- 華裔證明書上會註明「本證明書係依申請人所提華裔證明文件核發,其效力由各權責機關依其職權認定」
資料來源:http://www.ocac.gov.tw/OCAC/Pages/Detail.aspx?nodeid=329&pid=862885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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