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訓練計畫旨在培訓通過 114 年特種考試離島地區公務人員考試的錄取人員,使其具備初任公務人員所需的基本觀念、品德操守、服務態度及行政技術,並增進工作知能。訓練期間合計 4 個月,包含基礎訓練和實務訓練。受訓人員在訓練期間可領取津貼,三等考試錄取者比照委任第五職等本俸五級俸給,四等考試錄取者比照委任第三職等本俸一級俸給。此外,還可比照現職人員領取婚、喪、生育及子女教育補助,並參加全民健康保險及公教人員保險。
・對象(須符合):114 年特種考試離島地區公務人員考試錄取人員;接受基礎訓練與實務訓練(合計 4 個月)
・津貼:三等考試錄取者比照委任第五職等本俸五級俸給
・津貼:四等考試錄取者比照委任第三職等本俸一級俸給
・津貼:分配在公營事業機構實務訓練者,從其規定比照相當等級發給
・婚、喪、生育及子女教育補助:比照用人機關(構)學校現職人員支給
・遺族撫慰金:比照用人機關(構)學校現職人員撫卹相關規定之標準支給
・保險:參加全民健康保險及公教人員保險
・現職人員參加考試錄取,經銓敘審定級俸高於考試取得資格之級俸時:依銓敘審定級俸之俸給支給
・現職人員參加考試錄取,如與原任職年資銜接者:得繼續併計其年資給予休假
・現職公務人員身分應享有之各項權益:依現職公務人員有關法令辦理
・申請:保留受訓資格可掛號郵寄至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或至保訓會全球資訊網站「便民服務」/「考試錄取人員線上申辦及查詢系統」採網路線上申辦;補訓方式同保留受訓資格;免除基礎訓練由實務訓練機關(構)學校函送保訓會核准;縮短實務訓練需向實務訓練機關(構)學校提出申請,函送保訓會核准;停止基礎訓練需經訓練機關(構)學校轉送保訓會申請;停止訓練需經各用人機關(構)學校轉送保訓會核准;重新訓練需向保訓會申請;中途離訓需填具自願中途離訓申請書並完成離訓程序後,由實務訓練機關(構)學校函送保訓會廢止受訓資格;請領考試及格證書由實務訓練機關(構)學校於保訓會培訓業務系統辦理請證作業,並函送保訓會報請考試院發給
・📍116202臺北市文山區試院路一號
・訓練期間合計 4 個月,其中 4 週為基礎訓練;基礎訓練由國家文官學院或受委託協辦機關辦理,實務訓練由各用人機關(構)學校辦理;受訓人員如訓期重疊,應選擇一種考試之等級或類科接受訓練;申請保留受訓資格以進修碩、博士事由者,如申請時尚未取得學生證或在學證明,可先檢具錄取通知單申請,核准後須補交學生證影本;申請保留受訓資格以疾病、懷孕、生產、父母病危、子女重症事由者,需檢具全民健康保險特約醫院證明,詳載病名及治療期程或方式;補訓人員除訓練計畫另有規定者外,應依參加訓練當年度訓練計畫規定辦理;縮短實務訓練逾期不予受理;訓練經費:基礎訓練由文官學院預算支應,實務訓練由各用人機關(構)學校預算支應;受訓人員於訓練期間曠課、曠職或請事假超過規定日數時,應按日扣除其津貼;訓練期間之倫理規範,比照公務員服務法及相關法令規定辦理
資料來源:https://law.exam.gov.tw/NewsContent.aspx?id=5118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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