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為確保金融消費者權益,針對經指定之金融相關財團法人或公益社團法人,提供團體評議作業經費補助。此補助旨在支應辦理團體評議案件所需的人力及庶務費用,每件案件最高可獲 500,000 元,且不超過總經費的 80 %。其中,人力費用補助上限為金管會補助金額的 50 %,委任律師費用最高補助 150,000 元。符合資格的法人需在團體評議案件終結後三個月內,備妥相關文件向金管會提出申請。
・對象(須符合):經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依金融消費者保護法第十三條之一第一項指定之金融相關財團法人或公益社團法人
・團體評議案件相關作業支出補助:每件最高 500,000 元,不超過總經費 80 %
・人力費用補助:不得超過金管會補助金額 50 %
・委任律師費用補助:最高 150,000 元
・申請:檢具文件向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申請
・📍新北市板橋區縣民大道二段七號十八樓
・同一案件向二個以上機關或團體提出申請補助者,應列明全部經費內容、申請補助項目及金額;如有隱匿不實或造假情事,本會應撤銷補助並收回已撥付款項
最高500,000元
於收受評議書、撤回評議申請之日或其他辦理團體評議終結之日翌日起三個月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