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務部行政執行署為有效追討公法債權,特別推出「獎勵檢舉公告」,鼓勵全國民眾提供公法上金錢給付義務人(即債務人)的具體線索。本計畫主要針對義務人有「生活逾越一般人通常程度」或「違反禁止命令」等情形。民眾若能提供相關證據資料,經行政執行署查證屬實並對執行程序產生實質幫助,檢舉人將可依據所提供線索的性質、對公法債權獲償的貢獻度,獲得不同級距的獎金。獎金最高可達 2,000,000 元,旨在鼓勵全民共同監督,維護社會公平正義。為保障檢舉人權益,行政執行署將對檢舉人的個人資料嚴格保密,確保其安全。
・對象(須符合):提供行政執行法第 17 條之 1 義務人生活逾越一般人通常程度或義務人違反禁止命令情形之具體證據資料
・提供被檢舉人確實行蹤並因而拘獲者:2,000 元 ~ 30,000 元(有特別困難情事者,最高 100,000 元)
・提供義務人可供執行財產之資料者:公法債權獲償金額 1,000 萬元以下者,按 5 % 計算;超過 1,000 萬元部分,按 2 % 計算,本款獎金最高 1,000,000 元
・提供行政執行法第 17 條之 1 義務人生活逾越一般人通常程度之證據資料:
・因檢舉資料而核發禁止命令並經確定者:10,000 元 ~ 30,000 元
・因檢舉資料而認定義務人無正當理由違反禁止命令,並依法聲請經法院裁定管收確定者:30,000 元 ~ 100,000 元(檢舉資料取得特別困難或對執行程序有特殊貢獻者,最高 200,000 元)
・因檢舉資料而核發禁止命令,義務人始為清償者;或因檢舉資料認定義務人無正當理由違反禁止命令,限期命義務人清償因而獲償者;或義務人經法院裁定管收或經執行管收始為清償者:按其清償金額之 5 % 計算,獎金最高 1,000,000 元
・同一檢舉人符合行蹤、財產及生活奢華各款獎勵要件者:總獎金最高 2,000,000 元(有特殊重大貢獻經審議者,不受此限)
・申請:- 書面郵寄地址:臺北市內湖區康寧路 3 段 51 號 7 樓(法務部行政執行署案件審議組)
・📍臺北市內湖區康寧路 3 段 51 號 7 樓(法務部行政執行署案件審議組)
・- 行政執行署對檢舉人之個人資料應予保密
最高1,000萬元
2026/04/01 ~ 2026/09/30
資料來源:https://www.tpk.moj.gov.tw/9539/9801/1724184/pos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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