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務部行政執行署為鼓勵民眾協助公法上金錢給付義務之執行,特發布此獎勵檢舉公告。本公告針對行政執行法第17條之1所定義務人,若其生活逾越一般人通常程度或違反禁止命令,民眾可提供相關證據資料進行檢舉。檢舉內容需具體詳盡,包含人、事、時、地、物等資訊。一旦檢舉成功並符合「法務部行政執行署獎勵檢舉作業要點」規定,檢舉人將可獲得獎金。獎金核發依據檢舉資料所促成的執行結果而定,例如因檢舉而核發禁止命令、裁定管收確定,或促使義務人清償債務等,獎金最高可達 1,000,000 元。若同一檢舉人符合多項獎勵要件,總獎金最高可達 2,000,000 元。本署將對檢舉人資料保密,並於確定獎金數額後五個月內發放。申請期間為 2026/03/01 至 2026/08/31。
・對象(須符合):提供行政執行法第17條之1所定義務人生活逾越一般人通常程度或違反禁止命令情形之具體證據資料;檢舉人須表明真實姓名、身分證明文件字號、聯絡地址、電話等相關資料
・檢舉義務人生活逾越一般人通常程度或違反禁止命令之證據資料,因檢舉資料而核發禁止命令並經確定者:依義務人滯欠金額核給 10,000 ~ 30,000 元獎金
・檢舉義務人生活逾越一般人通常程度或違反禁止命令之證據資料,因檢舉資料而認定義務人無正當理由違反禁止命令,並依法聲請經法院裁定管收確定者:依義務人滯欠金額核給 30,000 ~ 100,000 元獎金(檢舉資料取得特別困難或對執行程序有特殊貢獻者,最高 200,000 元)
・檢舉義務人生活逾越一般人通常程度或違反禁止命令之證據資料,因檢舉資料而核發禁止命令,義務人始為清償者;或因檢舉資料認定義務人無正當理由違反禁止命令,限期命義務人清償因而獲償者;或義務人經法院裁定管收或經執行管收始為清償者:按其清償金額的 5 % 計算,最高 1,000,000 元
・同一檢舉人符合行蹤、財產及生活奢華獎勵要件者:總獎金最高 2,000,000 元(有特殊重大貢獻者不受此限)
・申請:書面郵寄(臺北市內湖區康寧路 3 段 51 號 7 樓,法務部行政執行署案件審議組)、電子郵件([email protected])、電話檢舉(02-2633-1266)、傳真檢舉(02-2633-6127)
・📍臺北市內湖區康寧路 3 段 51 號 7 樓
・本署對檢舉人之個人資料應予保密;數人共同提供同一線索者,獎金應由全體檢舉人平均分配;數人先後分別提供同一線索者,獎金發給最先提供具體事證之檢舉人,但其餘檢舉人提供之事證對於執行有重要幫助者,酌給獎金;如無從分別其先後,獎金平均發給;檢舉時間認定:郵寄或傳真以到達本署日期、時間為準;電子郵件以法務部 mail server 接收日期、時間為準;電話語音信箱留言以系統紀錄之留言時間為準;本署得視事實需要,縮短本公告獎勵檢舉期間或廢止卸除之,並另行公告;被檢舉人如已清償應納金額或提供相當擔保或滯欠金額已低於法務部公告之規定,而尚未核發禁止命令、或有其他之情形,將即時公告於本署機關網站
最高2,000,000元
2026/03/01 ~ 2026/08/31
資料來源:https://www.tpk.moj.gov.tw/9539/9801/1710822/post
在福利通開啟互動版(搜尋更多福利)